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业节水及工业水效提升相关要求,树立先进节水典型,根据福建省工信厅、水利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节能〔2023〕538号)要求,现面向我市相关企业、园区开展2023年度省级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园区,按照通知要求,于2023年11月14日前将企业(园区)纸质版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刻录光盘)报送至市工信局创新处。 请各区(含火炬)积极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园区开展申报。下一步,市工信局将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上报。 联系地址:厦门市工业绿色发展中心(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21楼7-9单元)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3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8月29日
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业水效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22〕163号)等要求,突出水效标杆引领作用,树立先进典型,推动企业、园区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提升工业用水效率,促进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工业领域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制度,开展工业领域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坚持公平自愿、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等原则,通过树立标杆、宣传推广、政策鼓励,形成用水产品、企业和园区用水效率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 依据节水型企业国家(行业、福建省地方)标准,遴选对象主要是钢铁、炼焦、石油炼制、乙烯、氯碱(烧碱、聚氯乙烯)、氮肥(合成氨、尿素)、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合成天然气、煤制烯烃)、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造纸、啤酒、味精、氧化铝、电解铝、多晶硅、船舶制造、铁矿采选等行业工业企业,以及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 (一)申请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4.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质量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企业名单; 5.上年度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且为领先水平,同时必须优于往年公布的“领跑者”同类产品水效指标; 6.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8.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二)申请重点用水工业园区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福建省内,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满足国家绿色工业园区中的水效指标要求,且水效为领先水平;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一)申请。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申报企业、园区应当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提交申请。省属企业、央企向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提交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表、水效分析报告和企业自评表(根据评选年度要求)。申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基本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企业规模、是否代表所在设区市水平等因素择优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向省工信厅报送项目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各设区市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不得推荐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三)复审。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名单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按“优中选优、示范引领”原则对推荐名单的申报材料、水效水平进行评审,研究确定水效“领跑者”拟入围名单。 (四)公示并发布。省工信厅与相关部门在官方网站对水效“领跑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不符合遴选条件的,予以取消;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省级水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申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信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调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园区积极参与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支持力度。按相关政策措施规定,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省级水效“领跑者”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荐国家级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企业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推荐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企业项目申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融资需求。 (三)推动行业对标。总结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的最佳实践,鼓励企业、园区开展水效对标活动,广泛开展节水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培训,增强企业、园区节水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园区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节水服务企业、节水设备制造企业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节水诊断、节水技术改造等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对水效“领跑者”称号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水效“领跑者”基本要求的,撤销其称号,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对企业、园区存在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认定或补助资金行为的,撤销遴选认定结果,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对相关设区市予以通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现场会、发布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多种媒体宣传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带动行业水效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