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完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用户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的分析、测试、检测、试验等专业技术服务。 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有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大型科研仪器主要指用于研究、计算、测量、观测、实验(试验)、分析、计量等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第三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以下简称评价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科学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考核工作采用定量统计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价考核对象为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及其所属的独立法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仪器管理单位)。 其中,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及以财政资金投入建设、购置、研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参加评价考核,鼓励非预算管理单位及所属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研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参加评价考核,并适当加大其指标权重。 第六条 省科技厅作为评价考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考核政策,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工作。 第七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专项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厅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运行奖励、企业入网补助、省大仪管理平台及评价考核机构运行维护补助、专家评议(咨询)、专业技术培训和其他相关补助。 运行奖励主要用于评价成绩较好的仪器管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奖励和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补助等。 第八条 仪器管理单位评价考核围绕组织管理、开放共享及成效等方面进行。主要评价考核指标包括: (一)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率。仪器管理单位纳入省大仪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数占本单位可用于向社会全部开放总量的比率,以及原值50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情况。 (二)开放制度和平台建设情况。仪器管理单位建立组织机构、开放制度、实验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新购科研仪器论证和查重评议制度,以及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等。 (三)对外服务样品率。对外服务样品(项目)数占单位本年度测试样品(项目)总数的比率。 (四)服务科技创新贡献情况。为本单位以外的科学研究(含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开发等创新创业项目服务情况。 (五)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或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方法或管理体系以及通过认证认可情况。 (六)用户评价情况。客户满意程度、用户投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 (七)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情况。管理单位建立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承担科学技术普及行动计划项目,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情况。 第九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围绕运行情况及开放共享成效等方面进行。主要评价考核指标包括: (一)机时利用率。年度有效工作机时(维护开机时间不得计算在内)与标准年度机时数的比率。 (二)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管理运行团队建设与配备情况。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等。 (三)对外服务样品率。对外服务样品数与参加评价考核的同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平均对外服务样品数的比率。 (四)检测和服务质量控制措施。在检测和服务质量控制方面采取的措施或建立的制度。 (五)服务科技创新项目情况。为本单位以外的科学研究(含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开发等创新创业项目服务的样品(项目)情况。 (六)科研成果及转化情况。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专利、完成新产品开发、获得各级科技奖励、发表论文,以及对外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成果及转化情况。 第十条 法定检验检测、强制性检验检测、医疗服务以及商业性检测服务,不纳入评价考核范围。以科研、基础数据调查监测为目的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商业性检测服务。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发布评价考核工作通知,明确评价考核范围、指标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评价考核指标,组织审核仪器管理单位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大型科学仪器分类有关标准规范,对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分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对评价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仪器管理单位对提交的评价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仪器管理单位及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人员应保存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及开放共享相关的资料(包括开机记录、服务协议、发票等),接受抽查核实。 第十五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成绩较好的仪器管理单位和科研设施与仪器按得分从高到低分三档,给予运行奖励。 第十六条 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开放共享相关人员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制定奖励经费的提取、发放等管理制度。奖励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 仪器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人员存在下述行为的,已经拨付的运行奖励经费应如数退回: (一)仪器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人员虚报评价考核数据和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奖励经费。 (二)仪器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人员失职导致测试结果错误或其它重大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用户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福建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