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有关条件。(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组织本集团内申报推荐工作。(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未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过渡期1年);中央企业集团推荐本单位工业文化遗产数量不超过2项。(四)申报方式。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1)并进行初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第一批(2017年)、第二批(2018年)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附件2)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一)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建立工业遗产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认定程序、评价指标等,做好申报推荐、复核工作。(二)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复核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