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区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12/25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为加快推进我区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 以应用为目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研发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科研创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强化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奖励。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和优质企业到龙海设立研发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首次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的,奖补200万元;非独立法人首次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的,奖补100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首次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奖补50万元;首次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与建设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特别支持。

(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正向激励。创新平台所依托的企业法人,在享受全省研发投入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对首次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按R&D的2%给予奖励;对R&D比上一年度增加22%以上的企业,按R&D 比上一年度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积极培育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围绕我市、区主导产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上级认定并评估合格后,每年予以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连续评估与补助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其实际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先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承担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和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建设和承担各类计划项目。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主辅分离”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等组建成专业化、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企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企业积极向我区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研究及应用转化。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备案,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超过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引进技术或设备进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的,择优推荐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

(五)优化创新平台人才发展环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期限内)每三年可推荐1名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且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三年可推荐1名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且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申报漳州市级(D类)高层次人才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期限内)每三年可推荐1名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核心技术人员(仅限引进人才)申报漳州市级(E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我区重点培育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1-2名技术骨干人才,每年从上述推荐人选中择优参加全市不超过20名(D类)人才认定和不超过25名(E类)人认定,获评者享受相应等级的人才政策支持。

漳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核心技术人员可申报一名龙海区级(F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每年从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县域特色产业相关企业中推荐4-8家企业,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1-2名技术骨干人才,并从上述推荐人选中择优评定5-8名F类人才,获评者享受相应等级的人才政策支持。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研发创新平台负责人或平台所依托的企业申报省级“双创之星”和漳州市级“双创之星”“首席科技官”。

新获得国家、省研发创新平台认定所依托的企业,且于我区年度纳税分别达到2000 万元、1000万元,在获评资质有效期内,

达到2000 万元可安排2名、1000万元可安排1名法定代表人或平台负责人适龄子女就读区内优质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

(六)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我区研发创新平台建立有效开放的机制,释放仪器设备资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漳州及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提供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可按实际产生的科研设施仪器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费用的20%申请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当年服务收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漳州及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单位数少于20家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的,按服务总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服务单位数超过(含)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含)200万元的,按服务总金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支持在我区高层次人才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共享设备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共享设备使用费的1%予以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经区委人才办、工信局、发改局等部门按程序审核,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且无生产经营异常情况、无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漳州市、龙海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区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与研发创新平台所依托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困难。

(四)本措施未尽之处由区工信局牵头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25年1月9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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