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突出产学研合作的导向,衔接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政策,根据《科技创新扩面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订《宁德市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条 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成果转化机制,根据《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是指在宁德市内注册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技术开发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技术成果,单项技术交易额为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并已在宁德实施转化所获得的补助。优先支持购买“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国家级创新平台技术成果落地转化的项目。第三条 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将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的奖励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第四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等行业企业规模参照工业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二)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应依法认定登记。合同签订时间应在指南要求的时间内,成果已在宁德落地转化,属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且已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优先予以补助。第五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填报《宁德市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包括:(一)体现主营收入的企业上年度利润表(加盖企业财务章)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凭证,包括银行收付款凭证、发票等。对申请购买专利补助的项目,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三)成果已落地转化及已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四)技术交易双方无隶属关系,以及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追缴补助资金等。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应在核实的基础上,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上报推荐。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属企业也可由其省直主管部门推荐。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和专项审计。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财政局安排经费额度,结合申报的数量统筹确定补助金额,下达补助经费。第十条 补助经费由获得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后续活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以上补助属后补助方式,无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