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光电产业发展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市级支持光电产业发展专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2.申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3.满足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报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报告;1.申报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如实组织项目材料,并按属地原则向福州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材料需提供目录、标明页码、加彩色隔页、加盖骑缝章,按顺序装订(A4纸、胶装)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4份。胶装顺序为:封面、目录、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信用承诺书、信用报告、相关附件材料。2.申报单位的纸质材料经福州市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合格后,通过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ttp://220.160.52.168/Hqxm/Default.aspx)按属地原则填报(不能直接报送福州市工信局,否则不予受理)。3.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通报,且三年内取消相关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4.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同类扶持的,不再享受本专项的扶持。5.工信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县(市)区工信(经发)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提供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章,于2024年5月6日前完成惠企系统县(市)区初审,联合财政部门正式行文和填写《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将申报项目纸质版材料、联合行文的纸质文件上报市工信局,同时将电子版材料(项目申报表提供word版本,其他辅证材料提供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1.本通知所需申报表格请登陆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www.fuzhou.gov.cn/zgfzzt/sjxw/)通知公告栏目下载。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在省工信厅惠企系统网站下载。联系人:孟薇 联系电话:0591-83726169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解释工作。2022年度承办全国性高水平(有1位及以上院士参加或由国家部委直属单位参与主办)的光电产业相关论坛、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主办单位为县(市)区政府及以上级别,并于举办前1个月提交申请报告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前报备的企业或协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承办单位,每场活动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申请报告(需在举办活动前1个月提交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备);(2)所举办论坛、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项目方案;(3)有1位及以上院士参加或由国家部委直属单位参与主办的佐证材料;(4)2021年以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协会,应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书。2021年至2023年3个年度内,在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光电企业。对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光电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2021-2023,3个年度经报备防伪的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从成立年度起提供);(2)2021-2023,3个年度末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从成立年度起提供);(3)2021年以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