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丝路投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规〔2023〕4号),以及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文件有关精神,现就202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已在境外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已生效。(二)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通过备案(核准),并开展相关业务。(三)申报截止日之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福建)”网站黑名单。(四)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履行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信息报告义务,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五)对外投资企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实际投资且数据已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统计月报系统。(一)投资奖励。对赴境外投资制造业、农林牧渔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业,或牵头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实施海外并购,且2023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2023年实际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对位于中印尼、中菲“两国双园”境外园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或使用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的项目,按不超过6‰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所称制造业、农林牧渔业、资源能源开发业,对应的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代码为A、B、C、D的四个行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口径为准。(二)运保费用补助。对境外项目从国内运出设备、原材料或回运权益内资源性产品,2023年度发生境内与境外口岸之间运保费超过100万元(含)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运保费2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三)工程业绩奖励。对2023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完成营业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四)外派劳务奖励。对2023年度外派劳务1000人次(含)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五)保险费用补助。对企业为境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外派境外项目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按不超过2023年实际保费支出80%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一)请各设区市商务局组织企业对照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5)准备申报材料,于2024年3月29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二)收到企业材料后,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于2024年4月16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三)省商务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四)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和所有项目可支持总金额,确定最终扶持比例。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予以重复支持。原则上单家企业不低于3000元,低于3000元的不予补助。(五)企业收到财政支持资金款后,须在一周内向省商务厅(外经处)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