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带动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引擎,是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各园区、镇(街)务必高度重视科技工作,配足配齐科技工作力量,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科技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员。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及时兑现相关奖补,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积极申请专利,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造条件。2.对纳入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诊断和服务,同时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子公司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形成“发现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3.进一步拓展培训方式,丰富政策培训形式,组织企业参与各级组织的线上、线下专家培训、讲座,并在各类企业群中发布相关资料信息供企业学习。实现全市培训工作全覆盖、常态化,扩大政策普及面,提高培训针对性。1.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含申报补助)。对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名单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补助。2.新迁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且两年内未迁出),最高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3.平台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支持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平台(需获得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平台,下同)引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创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上市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群体。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平台从福清市外区域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且一年内未迁出),按每引进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内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每认定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奖励)。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工作,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工作的若干措施》即行废止。2022年6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