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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光泽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光泽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优化光泽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和产业转移承载能力,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和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入驻企业原则上要符合园区标准厂房功能分区综合利用要求。
第二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向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入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园申请书、核准或备案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受理审批。经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审核审定后,在入园申请书中签署同意入园意见。
(三)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入园的企业,与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书》;条件成熟后10日内,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第三条 功能分区
光泽工业园区金岭工业园标准厂房,分设:生态食品产业园、高新科技产业园、竹循环产业园、品牌食品产业园以及其他产业园等区块,分期、分批实施建设并投入使用;标准厂房的总体功能定位为“生态绿色低碳循环产业聚集园”。
第四条 租赁管理
(一)租金收取
光泽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租金实行分楼层计价、以实际使用厂房面积计算,具体以企业与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准。
1.租金收取标准。
①厂房为一层的,按月租金不低于6元/平方米标准;
②厂房为二层的,地面层月租金不低于6元/平方米,二层月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厂房整栋出租综合价格不低于5元/平方米;
③厂房为三层及以上的,地面层月租金不低于6元/平方米,顶层月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其余楼层月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厂房整栋出租综合价格不低于4元/平方米。以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单价相应调整。
2.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8元/平方米·月。
3.费用缴纳: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均“先缴后用”、每季度缴纳一次,在每季度前一个月的25日前缴清。租赁厂房的租赁押金按厂房面积大小缴纳,租用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租赁押金为10万元,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租赁押金为5万元,5000平方米以下的租赁押金为3万元,于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清。
(二)租赁期限
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不超过10年。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上级政策调整或其他政府行为须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企业;承租企业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
2.租赁期届满,承租企业如需续租须提前6个月向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与承租企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的,租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3.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搬迁,结清租金、物业等费用。
(三)租赁责任
1.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企业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入驻企业向光泽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装修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擅自进场施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3.未经同意入驻企业不得在公共区域修建(构)筑物和堆放物体或改变公共区域现状,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标准厂房内的附属设施由企业进行维护、保养,维保费用由企业承担。
4.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须按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厂区内饲养畜禽,种植蔬菜。
5.入驻企业退出园区标准厂房时,原则上应将厂房恢复原状后交还。
(四)其他方面
1.企业拟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事先征得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且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2.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转租、分割出租厂房。确需转租,必须事先征得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五条 奖励政策
入驻企业财务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且无安全事故、无劳动纠纷事件、环保监测达标的工业企业,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厂房租期奖励申请,经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给予适当奖励。
(一)税收强度奖励。当年全口径税收强度达到75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6个月的免租期奖励。
(二)规上企业奖励。每年奖励免租期1个月。
(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每年奖励免租期1个月。
(四)绿色工厂企业奖励。每年奖励免租期1个月。
(五)科技型企业奖励。每年奖励免租期0.5个月。
(六)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后,享受6个月装修筹建免租期。
(七)入驻企业还可另行享受光泽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奖励系列政策(具体按有关奖励政策的规定办理)。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专项研究奖励政策。
(九)入驻企业符合奖励政策条件的,按“一年一兑现”的原则,免申即享。
以上奖励政策可叠加享受,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免租期6个月,符合奖励免租期的企业在次年予以兑现。
第六条  物业管理
(一)由光泽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费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由入驻企业向光泽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或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二)企业装修或增加标准厂房附属设施、设备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方案报光泽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光泽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三)入驻企业需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信守“爱护、合规、科学”使用标准厂房、公共场所、附属设施原则,并切实履行好《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承担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负责标准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环保等工作。
(四)入园企业在标准厂房外部设置宣传广告、企业形象标识系统等,有特殊要求的应上报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且应事前报备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现统一、规范、有序张贴或设置,充分展示园区及企业形象。
(五)入园企业应遵守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违约处理及退出机制
(一)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和整改费用。其中,承租企业整改完成后,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视其情节可将该承租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提高至原标准的2倍。
1.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屋面防水、外立面现状的;
2.楼板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超出设计标准的;
3.改变设施设备的消防用途、损毁消防设施的;
4.违规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的;
5.超许可范围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的;
6.未经同意占用公用通道、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或堆放其他物品的;
7.违规张贴、悬挂、设置户外广告、标语、标识、标牌的。
(二)租赁厂房的企业经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单方面或通过有关程序责令承租方退出、并责成承租方履行相应的退出手续。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60日,经第二次书面催缴后十日内仍未缴清的;
2.擅自改变厂房主体结构的;
3.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用途或转租给第三人的;
4.投厂后连续停产停业或无产值、无主营业务税收达12个月以上的;
5.违反生产、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规定,拒不整改或故意损坏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6.利用租赁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租赁期限届满或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承租人应按《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的约定退出,并履行相应的退出手续。
(四)因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经出租方书面申请退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承租方可以退出、并按《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退出手续。
(五)租赁期满企业退出时,企业自行装修的固定装修装饰原则上全部拆除,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光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管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工业企业免租期奖励标准

               2.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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