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和《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榕工信行规〔2023〕28号)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印发2024年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指南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2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联系电话:0591-83258376 邮箱:jsjbc2013@163.com。附件: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指南的通知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和《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榕经技术〔2017〕199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决定开展2024年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300万元)。原则上计入技术中心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管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2-10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为2.5%,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且不低于4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500万元);(六)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5人;(七)企业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技术中心需独立建帐核算;(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一)《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参见《办法》);(二)《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及以下相关材料:2.相关统计报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22〕90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22〕90号);3.相关财务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评价指标的相关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硕士信息表》《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企业近三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国家级(省、市)研发平台信息表》《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获国家(省、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奖等项目信息表》《获国家(省、市)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信息)》,研发设备归集表等附表;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硕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中国质量奖、省、市政府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品牌等证书复印件;1.企业的申报材料采取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两种;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取胶装形式,按以上所述顺序装订成册,在封面注明所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申报时间等,一式2份(分别报送市工信局1份、市财政局1份);电子文档由推荐所在地工信部门汇总后发送至邮箱: jsjbc2013@163.com。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信用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上签署“已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企业未进入诚信黑名单,同意推荐”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各地工信部门须核验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或“与原件一致”章,并加注核验人签名和核验日期。3.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推荐意见正式联合行文2份(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一份,随附《2023年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及企业申报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系电话:市工信局技术进步处 联系电话:83258376上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由市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