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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16条政策支持平潭开放开发

发布时间:2012/08/21  来源:东南网  作者:Lu2011   浏览:

十六条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授予企业登记管辖权

(一)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于住所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可以进行登记。

(二)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三)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四)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五)放宽平潭综合实验区台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台资企业名称只要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不重名的,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台资企业自主选用;允许台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台湾地区习惯用语作为其所从事行业表述。

二、支持实施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

(六)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积极开展两岸产业合作。凡符合有利于深化两岸经贸交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促进两岸科技文化教育合作,法律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予以登记。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支持其积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

(七)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探索建立报备式年检制度。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非重点、热点行业的内外资企业,试行报备式年检。

(八)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年检,取消对纸质年检材料的审核和归档。

(九)支持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法律原则,开展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探索。

(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方面,先行先试。

三、支持实施商标战略

(十二)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列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商标战略的重点联系地区,支持开展商标战略实施试点、示范工作。

四、支持广告发展

(十三)同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依法对实验区内广告企业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进行审批登记。

(十四)设立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湾企业在综合实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时,可以在广告发布中使用繁体字。

五、支持交流借鉴、创新机制

(十五)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保障各类商事主体登记的地位平等、规则公平、标准统一。

(十六)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加强与台湾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在竞争执法、打击商标侵权、消费维权、直销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等领域创新市场监管模式,积极探索更加便捷、更加灵活、更加有效的监管制度,营造公平、开放的发展环境。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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