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指南(2024年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做好2024年国家标准验证点(以下简称标准验证点)建设工作,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水平,制定本指南。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支撑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提高标准质量,兼顾各类标准验证需要,构建覆盖面广、重点突出、需求引领、动态调整的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提高标准验证点建设布局的科学性。集聚科技研发、测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科技资源,深化科技资源的融通创新,形成新型标准化科技支撑力量,助力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提高标准质量。各企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充分发挥标准验证点聚合作用,激发各方投入标准验证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优势互补和融合共享,持续提升标准验证总体水平。2024年,按照系统规划、改革创新、开放融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确定申报范围,优先在以下领域设立标准验证点,其他领域有重大需求且具备申报条件的也可参照申报。2022年申报指南设立的领域仍可参照申报。重点在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软件、新一代显示技术等专业领域设立标准验证点。重点在工程机械、农机装备、医药装备、智能工厂、工业母机、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等专业领域设立标准验证点。重点在先进石化化工材料、精细化工、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民机材料等专业领域设立标准验证点。标准验证点的申报主体包括申报单位、组织单位和推荐单位。申报单位是指申请承担标准验证点建设和运行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单位在标准验证点申报工作中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组织申报,一般为标准验证点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推荐单位负责标准验证点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应为标准验证点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1.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在本领域具有较为扎实的标准化基础和较为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开展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有承担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具有主导、参与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3.在本领域具备先进的测量测试和检验检测能力,拥有先进的测量测试、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或具备相关领域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产业创新平台和资源,具备出具权威验证数据的能力。4.具有以标准化工作经验为基础、并从事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队伍。主要技术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标准化、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工作经历;关键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标准化、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工作经历。5.能为标准验证点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标准验证点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论证评审、批准设立5个环节。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本指南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结合所在区域或所属行业领域的工作基础和优势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2.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方案》(以下简称《申报方案》,见附件),提交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U盘或光盘形式)。推荐单位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行文向国家标准委进行推荐。国家标准委依据相关评审要求,适时组织对标准验证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纳入论证评审范围。国家标准委依据相关评审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申报方案》论证会,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核。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家标准委。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标准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满并经国家标准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标准委公告设立,纳入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中,如出现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国家标准委不予设立或撤销设立,申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联系电话:010-64525490 010-64525491010-82262913 010-64524685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14号楼3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