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各科研机构:
二、拟申报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条件应符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高技〔2021〕5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的具体要求。申报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详见《管理办法》附件1、3、4、5),并提供完善统计年报、第三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三、请你们作为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严格筛选、充分论证,择优推荐基础条件较好、有区域特色、辐射带动力强的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按照2024年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方法(详见附件),对拟申报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初评,初评得分应不低于70分(含70分),并提出审核意见(详见《管理办法》附件6)。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的设区市可推荐申报3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可推荐申报2个,其他主管部门可推荐申报1个。
四、请你们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初评情况、审核意见)一式一份(纸质版、电子版)报送省发改委高技术处,逾期未报送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推荐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予以认定。
五、请你们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研究中心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跟踪建设进度,认真梳理并做好已获批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工作。到申报截止日仍存在逾期半年未验收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将暂停主管部门本次推荐申报资格。
联系人:杨公德 15059169733,周 帷 0591-87063553
邮 箱:fgwgjsc@fujian.gov.cn
附件:2024年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方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