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问答!说清团体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1、团体标准编写过程中可参考的基础性标准有哪些?

现行的指导标准编写的基础性国家标准有GB/T 1 (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所有部分)《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3(所有部分)《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及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附录A中列出的部分基础标准等。

在团体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可以按照需要参照使用。

 2、如何开展团体标准立项评审工作?

团体标准的立项评审由其管理协调机构组织起草工作组之外的各利益相关方组成立项评审委员会,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且给出明确评审意见。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2)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3)项目与国外相关标准的关系,考虑同步制定为国际标准的可行性; 

4)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5)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6)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7)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建议。

  3、立项评审时对专家的资格及人数有什么要求?

团体标准项目立项评审专家的资格及人数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社会团体可在自行制定的标准化文件中进行规定。 建议社会团体邀请熟悉本专业领域技术水平和具有一定标准基础知识,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对应职务的专家担任团体标准项目立项评审专家。 社会团体可结合评审标准的数量、难易程度等确定具体人数,一般为多人。

4、团体标准起草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建立。起草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标准化工作流程。起草工作组应当充分吸收标准利益相关方。

2)相关资料的收集及关键指标的对比分析。围绕团体标准化对象,收集国内外同类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同一或同类标准化对象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科技文献、科技发展趋势文献、出版物,如专利情报和专利说明书、发明证书、样本和样机、产品目录、手册等,并将关键技术指标列出,进行对比分析。

3)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时需同时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意见汇总表。

征求意见工作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理三个阶段。建议在征求意见时不仅要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团体官网对外发出,同时也要向标准的各利益相关方定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意见收集汇总后,起草组应当逐一处理。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关键技术指标和技术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如标准使用范围、对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4)标准涉及专利的披露。《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社会团体作为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建议采用ISOIECITU三大国际标准组织秉承的不介入原则、披露原则和承诺许可原则。鼓励参与及未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利益相关方,尽早披露标准中所涉及的专利。

 5、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议从下列四个方面对标准进行审查: 

1)符合性:送审稿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和有关要求,且与通过立项评审的有关材料保持一致; 

2)适用性:送审稿应适应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和有效实施的各种条件; 

3)科学性:送审稿的技术内容应科学、合理; 

4)规范性:送审稿编写应与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国家标准编写要求一致。系列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等应统一。

  6、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有哪些要求?

编制说明是对团体标准条文依据的进一步说明,是团体标准起草过程的真实记录,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在团体标准审查、实施和修订时,可通过编制说明了解标准起草过程中有关内容的变动及合理性等。建议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GB/T 1(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简况:包括立项情况、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本标准编制的原则、本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时应列出本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试验或主要验证情况的分析。

4)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要明确说明本标准中有无涉及专利,及专利的披露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5)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本标准批准发布后,经宣贯、实施,预期能产生的社会效益情况估计,以及对产业发展(如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

6)与国际、国外标准对比情况:本标准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7)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简要说明本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标准的协调性。

8)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主要适用于对矛盾、分歧较大的意见的处理结果与处理依据的说明。

9)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10)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11)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修订标准时说明新旧标准的替代关系。

12)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陈述本标准编制阶段与原计划有差异的原因、阶段和审议结果。即: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陈述起草阶段变更时的工作组结论;

——送审稿编制说明:陈述征求意见阶段、起草阶段变更的工作组结论;

——报批稿编制说明:陈述审查结论。

7、标准封面的ICS号和CCS号是什么?如何查询?

ICS是国际标准分类法,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1年组织编制的首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专业分类工具。其目的是对国际标准、区域标准进行分类编目,并促进各国通过ICS进行数据交换与检索。ICS是由国际十进位分类法(UDC)演化而来,有三级分类。

 CCS是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由原国家标准局组织编制,有准三级分类。由于CCS是由各行业标准化专家共同研制的,所以CCS的大类划分和专业类目设置都比较符合国内产业划分规律,专业覆盖比较完善。

 目前,可通过《国际标准分类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及其对照》查询ICS号和CCS号。
    8、团体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如何确定?

团体标准的发布日期是社会团体批准该标准正式行文发布的时间。

团体标准的实施日期由社会团体根据标准的实际实施需要自行确定,实施日期不应早于发布日期。

  9、团体标准封面有统一格式吗?能否添加社会团体的logo或者其他标志性的内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未按如下格式设计封面是不符合要求的

10、团体标准编号规则是什么?

团体标准编号应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见图3。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团体标准顺序号是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总顺序号,并不是自行规定的某一分类领域或某一年份发布的团体标准顺序号。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例如,T/CAS 115—2015

11、团体标准中可以规范性引用哪些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有什么区别?

参考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6.2.3有关要求,原则上被引用的文件应当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国际标准。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清单不应包含:

1)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

2)资料性引用文件;

3)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其他正式出版的文件,只要经过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该标准的审查会议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则允许以规范性方式加以引用:

1)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并且能够公开获得;

2)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该文件被引用,并且当函索时,能从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这些文件;

3)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将他们修订该文件的打算以及修订所涉及的要点及时通知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标准中不宜引用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的文件;

2)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过程类文件;

3)含有专利或限制竞争的专用设计方案或只属于某个企业所有而其他参与竞争的企业不宜获得的文件。

在标准编写过程中,有些内容在现行标准中已经做了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又是适用的,即可规范性引用这些条款。通过规范性引用,这些引用条款成为标准必不可少的内容,规范性引用文件也成为标准使用中必不可少的文件。

标准中除了规范性引用的一些文件外,有些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和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需要明确列出时,列入参考文献。

  12、什么情况下,团体标准必须执行?

团体标准必须执行的情况如下: 

1)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这时该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性约束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例如,20188月,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可直接使用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开展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这时,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就必须执行。 

2)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3)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团体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13、企业采用团体标准时,是否需要征得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同意?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团体标准是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成员采用某项团体标准时,按照约定规则采用;非社会团体成员采用某项团体标准时,了解社会团体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与该社会团体积极联系,确认标准采用制度和标准最新版本等有关事宜。

   14、企业采用团体标准后,需要进行自我声明吗?自我声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采用团体标准后,要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和信息公布,即进行自我声明。

声明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基本信息; 

2)其执行的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3)执行该标准的产品信息。

15、团体标准作为认证依据需满足哪些条件?团体标准能否作为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其技术能力的依据?

使用团体标准作为认证依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实施认证的机构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备该领域的业务资质; 

2)实施认证的机构应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备案;

3)社会团体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进行技术能力认定。依据其他标准或方法的,应在说明中注明。

如果团体标准作为认证依据,则认证机构须通过稳定和权威的渠道提供标准内容,便于申请组织和公众及时获取,建议公开出版。

  16、如果使用团体标准开展认证或评价,实施检测的实验室是否需要申请该团体标准的CMA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因此,实施检测的实验室如果没有依据该团体标准申请CMA证书,理论上该实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中明确: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

综上所述,实施检测的实验室需要按照要求申请团体标准的CMA证书。

   17、除社会团体外,其他单位可以对其发布的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培训吗?

除社会团体外的其他单位受标准发布机构或其会员单位的委托、邀请,可以对其发布的团体标准开展培训。但团体标准的版权和解释权均属于社会团体,凡涉及标准的培训、宣传等活动,建议与标准的发布机构联系,避免侵权等问题的发生。

 18、如何开展团体标准的实施评估?

1)团体标准的实施评估是指标准实施后,对其实施应用情况、对经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测算和评价的过程。

2)实施评估工作一般由该标准的发布机构组织开展,也可由标准利益相关方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来组织。

3)既可以对一项团体标准开展实施评估,也可对一组相关标准开展实施评估。实施评估主要方面为:

——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包括在推动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民生发展等方面产生的效益;

——生态效益,包括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减少污染、环境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效益。

  19、团体标准有版权吗?应当如何处置?

团体标准拥有版权。 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团体标准的版权应当由标准起草工作组和标准发布机构以让渡协议等形式约定。建议参考ULASTM等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

 20、团体标准出现了抄袭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应由谁承担责任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著作权归属谁,谁承担责任。 通过让渡协议,著作权归属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负责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反之,其他机构或个人有抄袭团体标准的行为,社会团体有权对具体抄袭者进行追责。

 

 

【双创政策】重磅解读!工信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双创政策】重磅解读!工信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福建 : 关于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福建 : 关于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主办 @版权所有 2010-2013
电话:0591-63216616 15715901366 E-mail:fmeeia@qq.com 传真:0591-62712886
闽ICP备10206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