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闽工信规〔2022〕1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其中,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是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前提;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前提;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由工信部认定。
第三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扩面提质、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工信厅负责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推荐、认定、评价工作由厦门市工信局负责,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工信厅报备。其他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工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申报优质中小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影响评定等行为。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聚焦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择优认定。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军民融合、一二三产以及融合发展等企业积极申报参评。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业、其他行业有特色企业培育成长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对拟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备案企业和拟进行上市准备企业的指导支持。
第七条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详见附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工信部发布的要求执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工信厅结合本省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八条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工信部建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相应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企业既符合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又符合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在培育平台同时提出申请。各级工信局均有培育平台管理账号和相应权限。
第九条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为常态化申报,由设区市级工信局负责组织,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自评。设区市工信局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分批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条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为常态化组织,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设区市工信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核实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开展现场核验,在培育平台上提出审核意见并推送省工信厅,同时将符合条件企业名单书面报送省工信厅。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随机抽查,符合认定企业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核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按照工信部要求执行,由省工信厅组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设区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验,提出推荐名单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随机抽查,向工信部推荐名单。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设区市工信局定期组织对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组织实地抽查,对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称号;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第十三条 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设区市工信局应当主动指导服务企业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设区市工信局审核,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报省工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信部确定。
第十五条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因发生重大安全等情形,被取消公告或认定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六条各级工信局统筹各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规定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补,并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兑现资金。鼓励各地对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资金奖补。
第十七条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十八条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产融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管理培训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工信局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本实施细则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根据本认定标准“评价指标”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特色化指标(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15分)
A.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已纳入统计监测;
B.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前10位或全省前3位;
C.近三年拥有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D.拥有设区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且在企业任职时间达1年以上;
E.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荣誉;
F.近三年进入“创响福建”大赛市级决赛名单或专题赛获奖企业名单,或者获得“中国·海峡”系列工业设计大赛优秀奖及以上奖项;
G.近三年企业主导产品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推广目录、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认定或列入国家、省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
H.被公布为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企业等试点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5G全连接工厂、典型应用场景等;
I.被公布为省级以上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J.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专板;
K.企业按要求每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报送数据,至申报时至少累计报送六个月以上。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