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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征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1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及省、市的有关工作要求,全力推进高新区新型工业化工作,推动高新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高新区实际,拟订《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措施》(意见征求稿)。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的合理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措施》(意见征求稿)中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公平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4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592-5380032、5380132
  来信来访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27室,邮政编码:361006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及省、市的有关工作要求,全力推进高新区新型工业化工作,推动高新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章 鼓励企业智改数转

第一条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1)支持工业企业采购智能化设备。对年度智能化设备投资低于500万元的,按其采购经认定的智能化设备总额不超过15%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年度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的,高新区按照市级技术改造政策通知要求执行。

(2)支持工业企业采购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含工业软件)开展数字化改造。对企业采购经认定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含工业软件),按其自然年度实际购买总额不超过4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第二条 实施智能制造评估诊断服务专项

高新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全国范围内优秀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商为企业进行免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推动企业加快智改数转进程。优先考虑市场前景广阔且生产场地紧张的企业,每家企业诊断服务费最高20万元。

第三条 打造智能制造示范工程

(1)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打造一批具有柔性、智能、精细化生产能力的示范工厂。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含揭榜单位)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培育“灯塔种子”企业,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国际一流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打造“灯塔工厂”。对已提交“灯塔工厂”认定申请,并通过辅导培训的认定为“灯塔种子”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被世界经济论坛认定为“灯塔工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的荣誉升级奖励(含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认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灯塔种子”及“灯塔工厂”)按照累进补差的原则,补足至其最高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二章 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

第四条 鼓励企业间首购配套

支持重点企业与非关联企业加强合作,建立本地产业配套采购(非贸易类)。对首次采购且12个月内采购额超50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不超过12个月内实际采购总额的1%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大手牵小手”提升企业能级

支持重点企业发挥产业带动力,与本地非关联的中小企业形成供应链配套,助力中小企业上规模、上能级。对重点企业采购本地规下工业企业(非关联)产品,且采购额占规下工业企业年度产值30%以上(含)的,每带动一家规下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则给予重点企业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对年度工业产值较前三年最高产值的增量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且较前三年最高值增长超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下一年度按实际增量部分不超过0.2%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小企业上规模

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对自次年起连续纳入统计满2年,且年产值持续保持增长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

对首次同时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企业,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

第四章 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第八条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对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市、区两级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完成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总额的15%予以补足。

第九条 加强生产经营空间载体保障

对增资扩产新购设备500万元以上(含),且有新增场地需求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分类支持。

1.对新增租用高新区内房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予以一定支持:岛内新增用房按照15元/平米/月予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岛外新增用房面积按照10元/平米/月予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补助期限2年。

2.对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企业,在符合单独供地基本条件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第十条 加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对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的高新区人才公寓,每家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按市场价五折享受不超过5套的优惠房源,优惠期限3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领示范

对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五章 鼓励产融结合

第十二条 优化“信易贷”金融业务

1.高新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贷款。每家企业每年申请“信易贷”贷款的额度最高500万元(单笔提款不少于200万元)。

2.高新区管委会为合作银行分担“信易贷”贷款风险,每年安排补偿资金4000万元,补偿贷款本金损失的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4000万元,超过4000万元则停止补偿。

3.对当年度资格有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 和“双百计划”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人才须是企业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20%),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缴利息的2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

第十三条 优化“税易贷”金融业务

1.高新区管委会与合作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担保机构为满足相关条件(上年度或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不低于10万元且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办理担保贷款。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税易贷”贷款的额度最高2000万元。

2.高新区管委会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税易贷”贷款风险,每年安排补偿资金3000万元,补偿贷款本金损失的5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则停止补偿。

3.高新区管委会补贴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合作担保机构向企业实际收取的年担保费不高于担保金额0.5%,其余由管委会给予分档补助:(1)授信担保额度1000万(含)以内,按实际放款金额的2%于贷款结清后予以补助;(2)授信担保额度1000万以上,按实际放款金额的1.5%于贷款结清后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

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40万元。

第十四条 优化“厂易贷”金融业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厂易贷”风险补偿资金3000万元,与合作担保公司或合作银行共担“厂易贷”贷款风险,补偿“厂易贷”本金损失的50%。管委会对参与“厂易贷”的借款企业予以贴息或担保费补助的扶持,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厂易贷”贷款业务和政策按《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中小企业厂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厦高管规〔2023〕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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