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8〕14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通知如下:宁德师范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省闽东水产研究所、宁德市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及市、县两级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为报送对象。1.本单位2023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2.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3.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4.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1.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在报告首页签章)纸质版、电子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单位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2.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梳理形成本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4月30日前以函件形式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同时将电子档发送邮箱。1.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各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出具是否上报的审查意见。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3.各有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