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专利转化典型案例奖励
(一)奖励标准
对围绕专利转移转化模式创新,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专利导航、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信息支撑等运营促进工作,并形成示范经验,通过典型案例、培训推广等方式提升区域专利转移转化水平,入选省级典型案例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国家典型案例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案例被国家部委单独发文在全国推广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案例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主体
典型案例的申报单位
(三)申报材料
1.专利转化典型案例奖励项目申报表;
2.入选典型案例的相关佐证材料。
十五、新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一)奖励标准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泉州企业商标品牌,每件补助30万元。
(二)申报主体
2023年度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泉州地区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新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奖励项目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裁定)文书复印件。
十六、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本项奖补与第三项不同时享受)
(一)奖励标准
对泉州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属非关联交易且在泉州转化实施的,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年度发明专利实际交易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二)申报主体
泉州地区企业
(三)申报条件
1.2023年度发明专利实际交易累计达到20万元,以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2.交易双方不属于关联交易;
3.交易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不限于泉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4.该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州转化实施。
(四)申报材料
1.泉州市企业购买发明专利补助申报表。
2.交易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转让手续材料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材料的复印件。
4.在泉州转化实施的佐证材料(运用该专利的企业产品、开展产品试生产、产品销售、为转化实施购买相关设备等能体现转化实施的各类材料,并加盖公章)。
(五)注意事项
以专利包形式交易的,仅补助发明专利交易的金额,其中,专利包可区分发明专利交易额的,按发明专利交易额计算;专利包无法区分发明专利交易额的,按发明专利数量占专利包总数量比例来计算金额。
十七、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在泉转化实施(本项奖补与第一项不同时享受)
(一)奖励标准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发明专利在泉转化实施,属非关联交易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年度发明专利实际交易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二)申报主体
泉州市辖区各高校、科研院所。
(三)申报条件
1.2023年度发明专利实际交易累计达到50万元,以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2.交易双方不属于关联交易。
3.交易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
4.该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州转化实施。
(四)申报材料
1.泉州市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在泉转化补助申报表。
2.交易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转让(许可)手续材料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材料的复印件。
4.发明专利购买方(被许可方)在泉州转化实施的材料(运用该专利的企业产品、开展产品试生产、产品销售、为转化实施购买相关设备等能体现转化实施的各类材料,并加盖公章)。
(五)注意事项
以专利包形式交易的,仅补助发明专利交易的金额,其中,专利包可区分发明专利交易额的,按发明专利交易额计算;专利包无法区分发明专利交易额的,按发明专利数量占专利包总数量比例来计算金额。
十八、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促成发明专利转化(本项奖补与第二、四项不同时享受)
(一)奖励标准
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年引进和促成50件以上发明专利在泉州转化实施,或促成发明专利许可转让实际交易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属非关联交易并转化实施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二)申报主体
泉州地区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三)申报条件
1.2023年引进和促成50件以上发明专利在泉州转化,或促成发明专利许可转让实际交易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实际交易金额以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2.交易双方不属于关联交易。
3.交易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不限于泉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4.该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州转化实施。
(四)申报材料
1.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促成发明专利转化项目补助申报表。
2.交易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转让(许可)手续材料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材料的复印件。
4.体现该交易为申报主体促成的材料的复印件。若交易合同中有申报主体居间促成的条款,免于提交本项材料,但需在交易合同进行显著标注。
5.在泉州转化实施的材料(运用该专利的企业产品、开展产品试生产、产品销售、为转化实施购买相关设备等能体现转化的材料,并加盖公章)。
(五)注意事项
以专利包形式交易的,仅补助发明专利交易的金额,其中,专利包可区分发明专利交易额的,按发明专利交易额计算;专利包无法区分发明专利交易额的,按发明专利数量占专利包总数量比例来计算金额。
十九、核心专利融入团体标准
(一)奖励标准
对核心专利技术融入技术标准成为团体标准的,经评审,每件奖励制定主导单位3万元。
(二)申报主体
团体标准主导单位(第一起草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上依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自我声明公开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
2. 核心专利技术融入团体标准。①融入标准的专利为国家、省、市专利奖获奖专利;②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先进技术方案、关键结构特征和技术实现方法转化为团体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为实施该团体标准必不可少的技术指标;③该专利技术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④该团体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专利技术融入团体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申报材料
1.泉州市发明专利融入团体标准项目申请表。
2.已完成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文本复印件。
3.融入团体标准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国家、省、市专利奖的获奖材料复印件。
4.体现核心专利融入团体标准的解释性(论述性)材料。
二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一)奖励标准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获得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按期正常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含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中的农户),按还款年度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贴息, 低于LPR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融资租赁费利息部分参照一年期LPR的30%贴息。贴息时间从融资还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二)申报主体
泉州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含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中的农户)。
(三)申报条件
1.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专利权、商标权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质押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合同,且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下的业务参照执行。
2.商标、专利和商标专利混合质押融资还贷日期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已经享受市局贴息的贷款合同不得再次申报。
3.上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4.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四)申报材料
1.泉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申报表。
2.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关联的质押合同复印件,或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资料复印件。
4.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5.贷款合同关联的质押资产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下的中小微企业(含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中的农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免于企业申请,由发放贷款的银行统一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下质押贴息汇总表》以及前述2-5项材料。
(五)注意事项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是指,以知识产权与其他资产进行组合担保取得贷款的,仅对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额度以外因知识产权质押而取得增加的贷款额度进行贴息,且以知识产权评估值为上限。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额以其他资产在各家银行抵质押率和质押合同中的质押金额进行判定。例如,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一起组合质押,在某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评估值为200万元,其他资产评估值为600万元,该银行对除知识产权以外资产的质押率为5折,该知识产权质押放大额度为500-600*0.5=20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贴息以200万元计算。
二十一、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一)奖励标准
对购买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单笔保费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按保费金额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二)申报主体
泉州地区企业
(三)申报条件
1.2023年购买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已经享受市局补助的保险合同不得再次申报。
2.单笔保费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
(四)申报材料
1.泉州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申报表;
2.相关知识产权保险合同;
3.保费支付发票,实际支付保费金额以合同和发票二者中数额低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