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十二条措施
为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发展体系,助推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产业强链补链
1.加大技改融资支持。对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其中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市重点技改项目,在企业与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自首笔贷款资金投放之日起的2年内,市财政给予年化2%的实际投放贷款贴息,单家企业年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优质企业(含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绿色工厂企业、领军团队企业、数字化应用试点示范和典型标杆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不作投资额要求。
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2.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省级评价排名靠前的5个项目(获省级补助的除外)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对参加“创客中国”“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龙岩市级决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4.支持专用车产品开发。对新获得国家专用车(不含挂车类产品)生产准入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专用车、新能源专用车产品公告(不含挂车类产品)并实现销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推进数实深度融合
5.支持工业数字化应用。鼓励企业在关键业务环节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对企业“智改数转网联”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5G工厂,每个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数字化应用试点示范、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一批行业(区域)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按年度新增有效服务企业数给予奖励,每接入一家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每个平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打造数字化服务生态。对获评市级优秀数字化服务商(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企业数字化转型宣传对接服务力度,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8.推动企业智能制造。对新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项目,一个场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同时享受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项目奖励的,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
四、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9.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对工业企业牵头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年可节约200至500吨标准煤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支持工业企业联合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统筹纳入予以支持。
10.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工业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实施节水、节材和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工业企业实施节水、节材和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示范作用的,按投资额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促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园区名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提升工业发展环境
12.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由工信部门组织的国内重要展会的企业,单场展位费(摊位费)1万元及以上的,按展位费(摊位费)的50%以内每年给予一次单场展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工信部门组织企业在国内各地举办产品推介会、新品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等开拓市场活动,参会企业数20家以上且单场活动布展费用2万元及以上的,对举办活动的企业按布展费用的50%以内每年给予一次布展费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办市级以上“手拉手”活动的工信部门,参会企业达25(含)~50家、50家及以上的,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省内举办的分别给予每场不超过5万元、8万元补助,跨省举办的分别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补助。每年给予市级“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30万元运营补助,提升平台管理服务能力。
六、附则
1.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起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以往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2.本措施所涉资金均从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为执行本措施,必要时工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计、评审等专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3.本措施所指的设备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有关“首次”“新增”是指本措施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本措施所涉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已获省级技术改造融资支持专项政策和设备投资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措施技改融资贴息政策。
4.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承担,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