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鼓励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厦门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第三条 市专利奖评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专利奖评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日常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制定专利奖评奖工作方案报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专利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第六条 市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外观设计金奖、银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其中:(一)特等奖1项,从发明专利中评选产生,奖励100万元;(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从发明专利中评选产生,每项奖励30万元;(三)二等奖不超过8项,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每项奖励20万元;(一)专利质量(所占权重为25%):技术方案新颖、实用性强、技术水平高,专利文本质量高;(二)技术先进性(所占权重为25%):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所占权重为35%):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所占权重为15%):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专利质量(所占权重为25%):产品具备创新程度高、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特征;(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所占权重为25%):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完整,形状、图案、色彩独特,设计理念良好、要点突出;(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所占权重为35%):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所占权重为15%):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一)申报人须为专利权人,同一专利项目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二)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且在申报截止日前不存在专利权属等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受理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四)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项目不再参评市专利奖。第十条 专利权人申报市专利奖时可以同时提交下列个人或单位(以下称推荐人)的推荐意见:(二)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第一发明人;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主申报,申报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奖申报项目出具初评意见,并提出候选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及建议,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三条 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和申报人、推荐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经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或者以其他方式推荐报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专利权人奖励:(一)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照市专利奖特等奖给予奖金;(二)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照市专利奖一等奖给予奖金;(三)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照市专利奖二等奖给予奖金;(四)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照市专利奖一等奖给予奖金;(五)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照市专利奖二等奖给予奖金。第十五条 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其中专利奖奖金由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发放。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交或者协助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奖品,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在评奖活动中泄露评奖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