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模式相关政策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了《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数字福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执行已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资金的使用,编报资金绩效目标,并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
(二)由省数据管理局统一负责采购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等购买服务支出(含数字福建云计算中心政务云平台购买服务费);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其他事项以及数字福建建设相关其他支出。
第六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安排方式。
第八条 省数据管理局统一负责采购的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并经竣工决算审核后,由省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按保本微利原则匡算购买服务价格后,省财政厅通过财审确定购买服务价格,并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
第九条 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对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评价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