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质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技术交易的补助。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卖方应是在闽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除外)。
第三条 补助的线上技术交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须以实名制方式进行线上技术交易;
(二)交易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
(三)技术交易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
(四)技术交易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
(五)技术交易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六)技术交易须在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于申报年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
(七)以下技术交易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技术交易;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交易;
(八)补助申请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第四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年线上技术交易总额达到一定额度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线上技术交易总额和实际技术交易金额以申报年度实际技术交易到账额予以确认。
第五条 线上技术交易卖方根据省科技厅补助申报通知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下列原件材料的扫描件:
(一)经依法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
(二)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三)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登记信息表;
(四)与买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第六条 技术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应如实申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线上技术交易卖方提出补助申请后,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中直或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闽科研单位、央属或省属高校、国资监管部门出资企业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其中,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国资监管部门出资企业也可对其权属企业进行审核推荐。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受理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咨询专家、进行核实,确定线上技术交易补助申请,按程序根据当年经费额度,结合申报的数量统筹确定补助金额,下达补助经费。
第九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业绩奖励,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本细则涉及补助采取后补助形式,无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