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 号)文件精神,促进福州市工业龙头培育工作,拟开展2024年工业龙头企业、培育龙头申报工作,根据《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向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30日。欢迎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等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bb6607@163.com。附件: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工业龙头企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工业龙头企业的通知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 号)精神,经研究,开展2024年工业龙头企业、培育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对属地2023年市级工业龙头企业进行复核,按龙头企业标准,申报方式如下:1.所属龙头企业类别无变动的企业,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在汇总表(附件1)备注栏中注明:2023年工业龙头企业,无变动;2.所属龙头企业类别变动的企业(含提升或下调),按通知要求重新申报2024年市级工业龙头企业;3.如达不到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在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未达标准,退出工业龙头企业名单。1.超大型龙头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达10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2.大型龙头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3.龙头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2.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的企业2023年财务状况(成本费用)B103表(加盖企业公章);3.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申报,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的,还需提供股权或出资证明相关材料。1.2023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含)以上且较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翻倍及以上的企业(集团);2.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参照“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专项行动方案(榕委办发明电〔2021〕10号)培育龙头标准,推荐的其它高成长企业。企业满足以上条件1或2,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支持地方工业经济发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无涉黑涉恶行为。2.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的企业2020年、2023年财务状况(成本费用)B103表(加盖企业公章);3.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申报,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的,还需提供股权或出资证明相关材料。1.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截止时间至2024年6月XX日。2.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6月XX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行文(含2024年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2024年培育工业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发送到dbb6607@163.com)。3.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按程序报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后予以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