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根据《关于促进2024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4〕1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厦发改规〔2024〕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2024年度首次统计入库的翔安区属规上工业企业(即统计关系归属翔安区,不含火炬(翔安)产业区)。本办法所规定“首次入库”是指年度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 第三条 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排经费,用于支持翔安区属工业企业“小升规”和增产增效。
第二章 奖励措施
对2024年度首次入库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如果2024年度产值增长10%(含)以上的,次年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2024年新设成立即入库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次年给予20万元奖励,此款奖励不与本条第一款规定同时享受。 对2023年度首次入库且2024年度产值对比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次年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2022年度首次入库且2023年度、2024年度产值对比上一年度均实现正增长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次年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七条 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5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进行奖励。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向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后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