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12号)、《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操作程序》(晋科〔2023〕3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组织申报兑现2023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申报材料
(一)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落地后最近3个月缴纳社保员工名单(需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公章)。 (二)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需体现项目研发内容和主要创新点); 3.科技部、省科技厅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或泉州市科技局下达农业类、社发类科技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 4.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实验室、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5.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已获本级奖励后再获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配套奖励。 (三)企业共建实验室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实验室共建协议复印件; 3.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4.《研发仪器清单及税票汇总表》(附件2); 5.购买研发设备税票复印件(对企业出资,由平台购买的情况,需提供完整的过程性证明材料); 6.奖补范围:202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发票金额(不含税金额,原则上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设备一致的设备编号或提供相应的一致性证明材料)。 (四)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3); 2.技术开发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认定证明或登记证明;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承诺书; 4.发票及付款凭证(原则上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 5.交易履行完成说明(如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需买卖双方盖章确认)。 (五)双创载体建设奖励 1.新入库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经费补助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备案登记表》(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 2.入库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托管运营资助 (1)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托管运营资助申报表(附件5); (2)合作协议或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3)发票及付款凭证; (4)运营机构专业化运营佐证(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及当时运营合作协议;若运营主体为企业控股、附属及紧密型关联企业,需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2023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3.入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绩效考核奖励 (1)晋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申请表(附件6); (2)自查报告(含自评得分表)及相关指标佐证材料; (3)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7)。 (六)省级新建、改扩建孵化器用房补助资金配套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省科技厅下达资金文件复印件。 (七)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科技进步成果奖励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相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省科学技术奖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相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九)开展技术交易奖励 1.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技术成果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晋实施转化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3); (2)相关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认定证明或登记证明;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承诺书; (4)发票及付款凭证; (5)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已经或正在实施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 (6)奖补范围:202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发票金额(原则上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 2.签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3); (2)相关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认定证明或登记证明;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承诺书; (4)发票及付款凭证; (5)奖补范围:202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发票金额(原则上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 (十)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奖励 1.《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8);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促成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认定证明或登记证明; 4.发票及付款凭证; 5.技术交易促成证明(若由多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促成方自行商定后,由其中一方申请奖励)。 (十一)技术经纪(理)人奖励 1.《技术经纪(理)人奖励申请表》(附件9); 2.持证技术经纪(理)人证书或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培训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促成的技术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中需体现促成交易人员信息(或提供技术交易双方或与双方相关的机构盖章的促成证明,若由多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促成方自行商定后,由其中一方申请奖励)。 同一合同只奖补一位技术经纪(理)人。每位技术经纪(理)人单一年度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同一技术合同,对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奖补与对技术经纪(理)人促成技术交易的奖补不重复享受,只可由一方按程序进行奖补申请,具体由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理)人自行确定,存在争议时,优先奖励技术经纪(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