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商务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评估发布暂行办法》(闽工信投资〔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发布,现组织开展第七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推荐和第一至六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第一至六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可申报第七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含现有龙头企业、龙头培育企业),已列入龙头培育企业名单且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现有龙头企业,上述企业需如实、自主填报《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积极推荐企业申报,通知所有已列入第一至六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家企业需给出复核意见并填写《第一至六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均应符合《办法》有关评估因素,通过组织实地抽查、财务报表对照等方式,加大审核力度,提升推荐质量。 三、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申报表、汇总表,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一份,寄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和规划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jmtz@gxt.fujian.gov.cn。已列入第一至六批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如发生企业名称变更、停止生产经营或注销情况的,请说明相关情况,一并报送有关材料。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