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工信投资〔2024〕109号
各县(区)工信局、财政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科经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32号,以下简称“技改5条”)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申报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漳州市内注册的企业,项目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项目申报有关材料请登录市工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gxj.zhangzhou.gov.cn/)查阅下载。其中,可在首页“通知公告”查阅本文件电子版,相关材料以“超链接”方式提供下载;申报项目如有要求提交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的,申报项目的名称应与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名称一致。(三)各县区工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多渠道多方式宣介申报政策,认真审核把关企业的申报材料和信用情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填报申报汇总表,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四)申报材料均需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印章、县区工信部门公章及骑缝盖章,由县区工信部门负责查验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纸质申报材料按文件要求顺序A4双面打印、蓝色封面、侧面书脊标明企业名称,并装订成册,材料一式2份;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扫描成PDF版(其中项目购置主要设备清单需附加Excel版),每个项目单独一个文件,文件命名为企业和项目全称,发送至所在地工信部门指定邮箱,由各县区工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五)专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5日,申报单位须于截止日期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投产,并纳入技改投资统计,应列入2023年漳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2)不符合2024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专项申报条件,但符合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3)已申报2023年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技改专项未获得或未足额获得奖补资金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此项无需再次提供企业申报材料)。(4)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的设备(含技术、软件、已支付的融资租赁设备的租赁费)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上。注:满足(1)(4)或(2)(4)或(3)(4)的项目。按项目建设期内2021年1月1日起实际购置设备投资额(含技术、软件、已支付的融资租赁设备的租赁费)的不高于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投产和纳统证明材料。(4)企业概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期内设备投资额(含技术、软件)清单,2021年1月1日起实际购置设备(含融资租赁设备的租赁费,设备包含参与生产过程的空调、叉车、货梯等)费用清单和相关的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其中①若支付凭证于项目建设期内开具的,对应的发票开具时间可延后至申报截止时间前;②若发票于项目建设期内开具的,对应的支付凭证开具时间可在项目建设期前或延后至申报截止时间前;③发票开具时间不得在项目建设期之前;④发票和支付凭证开具时间均在建设期外的不给予确认。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5)项目技改贴息情况说明,若享受过省市技改贴息的项目请提供银行贴息证明等佐证材料,无享受过技改贴息的项目请提供说明。(7)各县区工信部门需汇总填报《漳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1)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纳入技改投资统计的工业技改项目。(2)技改项目投资新建4层(含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在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改造升级为4层(含4层)以上,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以厂房验收资料载明面积为准)。(3)属于新增货梯。购置货梯发票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货梯验收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增货梯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1)漳州市技改项目新增货梯资金申请表(附件3)。(3)购买货梯购置合同、购置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4)厂房验收资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需附上经批准的最终版的总平面图),货梯验收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6)各县区工信部门需汇总填报《漳州市技改项目新增货梯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一)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除按政策规定可叠加支持奖励外;享受技改贷款贴息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奖补政策;申报工业技改项目建设高层厂房新增货梯补助的货梯设备不重复申报省、市级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奖补政策。(二)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以及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