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信厅、财政厅联合修订并印发《福建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奖励办法》作以下解读。
为加快新材料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信厅于2021年制定出台全省首个新材料专项惠企政策,即:《福建省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并于2022年5月进行修订。该政策实施三年来,引导支持19家重点新材料生产企业撬动近30亿元的应用市场,极大地激发了我省新材料企业创新创造热情,逐步营造起全社会关心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鉴于该政策文件已到期,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们收到了对刚进入市场初期的新材料申报条件可适当降低、加大对产品创新迭代的支持力度等建议。为巩固新材料产业发展良好态势,持续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本着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政策的原则,省工信厅、财政厅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奖励办法》。一是降低企业受益门槛。针对新材料导入市场初期,存在验证周期长、推广应用难,使用过程中存在“多批次、小批量”等特点,结合三年来项目申报情况,将申报条件中“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500万元(含)以上”。二是设立梯度奖励标准。为推进产业梯度培育,鼓励更多企业通过创新引领,推动更多新材料产品列入国家目录,对最高奖励标准按所属目录层级进行调整。将原奖励标准“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调整为“按照其上一年度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最高奖励300万元,符合《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以下简称《支持参考目录》)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三是新增支持新材料创新迭代内容。鼓励新材料企业加大创新迭代和产业化力度,推动形成新材料大规模应用生态,首次明确“对产品性能指标符合《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且获得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的生产企业,其产品性能指标经改进后有明显提升或具备新功能,再次符合调整更新后的最新版《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再次申请奖励。”以工信部2021年版和2024年版《指导目录》中的“低介电常数低损耗聚酰亚胺(PI)”为例:2021年版《指导目录》中,低介电常数低损耗聚酰亚胺(PI)性能要求为“在1~10GHz频率范围内:介电常数<3.3;介电损耗<0.003;吸水率<0.8%;玻璃化转变温度>300℃”。2024年版《指导目录》中,低介电常数低损耗聚酰亚胺(PI)性能要求为“在1~10GHz频率范围内:介电常数≤3.3;介电损耗≤0.003;吸水率≤0.5%;玻璃化转变温度≥300℃;5%热损失温度(N,10C/min)≥570℃,负荷变形温度(1.82MPa)259℃”。如:A企业生产的低介电常数低损耗聚酰亚胺(PI)材料,符合2021年版《指导目录》性能要求且已获得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经企业研发创新,其低介电常数低损耗聚酰亚胺(PI)材料性能有明显提升或产生新功能(字体加粗的新增指标),经征集和评审,再次被列入2024年发布的《指导目录》最新版且符合《奖励办法》规定,可以视为新的产品,2024年可再次申请奖励。本办法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本办法所称“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企业生产并销售首次符合《指导目录》或《支持参考目录》要求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材料产品。为推动形成梯度培育,鼓励更多企业新材料进入工信部发布的《指导目录》实现创新引领,同时,为了与《奖励办法》第三条按目录层级奖励相对应,将第二条“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对应的对象范围进行调整,将原来支持“符合《支持参考目录》的新材料产品”,扩大为对首次符合《指导目录》和《支持参考目录》要求的新材料产品,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五、同一企业的多个重点新材料产品均满足奖励条件的,销售额可以叠加计算吗?可以。只要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满足申报条件要求,其销售额可以叠加计算,根据上一年度销售总额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每家企业符合《指导目录》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支持参考目录》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但要排重。同一新材料产品同时申报省级其他资金项目实行就高不叠加原则。为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此次《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单位相关职责。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包括适时调整《支持参考目录》、印发申报指南并组织评审等。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社会信用情况等,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