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各充电设施建设单位: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发改电力〔2023〕12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发改电力〔2023〕127号)、《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莆市工信装备〔2023〕142号),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3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资金。
二、补助对象
市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含公交领域)建设运营单位。
三、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2023年,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以交流桩为主,建设补贴标准为47.1元/千瓦,其他交流桩不再给予补贴。对未建设直流桩的乡镇,其首根并网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流充电桩(60千瓦以上)按照2.7万元/根标准给予补贴。市辖区及县(市)城区不安排建设补贴,市辖区及县(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设补贴标准为225.6元/千瓦。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补贴参照所在乡镇(非首根)标准。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申报建设补贴的原则上2021、2022、2023年度连续三年应在全省至少建设50个直流标准桩。
(二)运营补助: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的公共充电桩,按2023年电动汽车充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三)鼓励专用桩对外开放,对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视同承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职能,可等同公共充电桩获得补贴。享受补助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的相关规定,且承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原则上应发放至充电基础设施实际建设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
(二)项目备案表或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三)充电站(桩)报备表;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供电答复书;
(六)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信息,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七)设备购置合同、发票;
(八)委托第三方建设的需提交工程建设委托合同;
(九)充电设施产品合格证书或产品认证等相关材料;
(十)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
(十一)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承诺书;
(十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十三)充电站(桩)现场照片、计量表照片材料等;
针对申报运营补贴,需要补充提交材料:
(十四)站点年度电费发票;
(十五)站点订单/电量推送真实性承诺书。
五、申报材料要求及申报时间
请登录电动福建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fjevdc.com/gov/main/user/login)进行补贴资金申报,并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胶装)、一式3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分别交市、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审核。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 7月11日。
六、审批流程
(一)申报材料初审
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对系统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补贴标准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市工信局复核,初审不通过的退回重报。
(二)申报材料复核
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流程退回,复核通过,进入下一步现场核验。
(三)现场核验
由县区工信部门组织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情况报市工信局。针对需要整改站点,待桩企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复核出具核验报告。
(四)组织评审
市工信局就材料复核结果、现场核验报告等,组织第三方审计,联合市财政局、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核定《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金额,出具正式评审结果。
七、其他事项
(一)桩企应重视省级平台的数据接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持续性、稳定性。接入省级平台数据与补贴申报直接挂钩,因接入数据不完整或数据弄虚作假影响补贴资金发放的,由桩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根据财政资金情况,实际拨付金额按等比例予以拨付。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