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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提升我省原始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科技奖补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科技创新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用于支持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中科院STS计划项目、对外合作项目、区域发展项目、高校产学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星火项目、引导性项目、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项目、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创新战略研究项目、引进重大研发机构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引才引智项目。用于补助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国家外国专家项目(个人类)和外国专家重点支撑计划等;补助省级引才引智计划实施单位专项用于引进国(境)外高端人才(含高端外国专家和团队、青年外国专家、台港澳等境外高层次人才)等。
(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用于支持省内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用数学中心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用数学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四)创新券补助。用于对省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后补助。
(五)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平台)配套与奖补。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平台)承担单位的配套补助,奖补牵头承担处在执行期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奖励获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单位。
(六)科技成果技术交易补助。用于鼓励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利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与省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交易的省内技术转让方。
(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用于扶持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并对业绩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八)创新药物研发奖补。用于在省内转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后补助。
(九)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用于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并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企业补助。
(十)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参保由科技部、国家金融监管局确定的科技保险中的险种保费补贴。
(十一)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进行奖励,对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进行配套奖励。
(十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申报审核程序如下: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和相关单位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科技厅。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科技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科技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科技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从事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的专家,但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科技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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