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为推进我市数字经济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进一步打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的堵点卡点,推动大中小企业构建稳定配套联合体,加快形成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企业入驻园区。对新入驻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创新中心年度经营贡献10万元-100万元的数字经济企业,自与三明中关村公司签约之日起5年内,按照其年度经营贡献生态新城实得部分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奖励每个贡献年度兑现一次,奖励资金由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列支。对新入驻三明中关村科技园年产值1000万元或年度经营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责任单位: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中关村科技园)
(二)支持招引优质企业。抢抓沪明对口合作契机,聚焦闽东南、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密切与全市各类招商专班联系,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精准招商,落地一批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对成功从三明市行政区域以外引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落户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单个项目由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聚集5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市政府授予“专精特新园区”牌匾,给予全力扶持。鼓励各县(市、区)出台专项政策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发展高端制造业。对入驻生态新城固投5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制造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领取同类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自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完整纳税一个自然年、且该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下一年起,年度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工贸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推动数字技术全链条、全要素赋能制造业发展。加快工业大数据应用,打造一批数字化标杆企业,对新获评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专项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通信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发展卫星应用产业。鼓励我市企业围绕卫星数据接收、处理以及开发公共服务平台等卫星数据应用产业链开展建设,对入选《福建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支持项目并形成实际投资和应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比例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
(六)支持平台企业入驻云计算中心产业云。支持有较强市场和技术实力的互联网平台(产品)入驻产业云,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每年安排一批数据采集、资源开发项目,鼓励入驻产业云平台的企业参与建设。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在安全可控下优先开放给入驻产业云的各类互联网平台,免收数据使用费,支持平台企业开发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的数据产品,推动数据资源政用、商用、民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数政中心>,市投资集团)
(七)支持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库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次培育中小企业,引领全市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再奖励5万元和2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相应予以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打造应用场景。鼓励各县(市、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开放应用场景,定期征集发布应用场景清单,积极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参与应用场景建设;每年评选5家对场景建设业主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和招商落地力度大、项目建设成效好的场景建设供给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县(市、区)统筹财政资金,推动上云企业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利用各类平台以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开展消费促进活动,重点投向文化、旅游、零售、餐饮、住宿、体育等行业,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优化融资环境。优先支持市级重点平台经济申报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基金、中长期贷款、贴息等金融工具;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企业圈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实践,3年内为“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企业提供不低于10亿元的授信支持及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平台型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市级重点平台名录,加大对平台经济领域企业的培育与扶持,及时组织梳理分析平台经济发展的短板瓶颈,协调解决平台有关困难问题;鼓励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平台型企业特点,在金融、数据、推广等领域提供政策支持,强化平台经济发展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三钢集团、投资集团、城发集团,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及人才认定。针对经济效益良好的数字经济企业,优先作为市级数字经济人才自主认定企业;依据我市“2+3+N”人才专项行动,优先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中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申报专项人才,给予其落户、创新创业、子女入学、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数字经济产业链发展的谋划和统筹协调,为落地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企业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二)完善配套要素。针对企业需求,加快完善三明市域的高速网络、物流配送、物业服务等软硬件配套设施,为企业入驻提供舒适便利的经营环境。
(三)及时兑现奖补。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由相应部门按照奖补时限及时兑现。
三、其他事项
(一)年度销售额、税收、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以税务部门核查反馈为准。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及的所有财务数据,均以评审核定为准。项目不得拆分主体、拼凑项目无关内容、分期申报,对已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如发现已获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发票存在多头报送、项目材料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以及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措施适用于在三明市注册成立独立核算法人机构的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由市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和“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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