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4〕3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分解下达引导资金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一)省发改委负责引导资金部门预算编制,提出年度分配方案;对引导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二)市、县(区)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的谋划、筛选、初审、申报;对采取因素法下达本地区的引导资金研究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开展日常跟踪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重点,结合预算安排,明确引导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安排要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聚焦促进服务业品质化升级、数字化发展、绿色化转型和扩大开放,推动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推动闽台融合发展,加快构建我省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具体范围包括: (一)支持冷链物流、港区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物流节点通道网络; (二)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及落地互通服务功能提升; (三)支持两岸融合、两业融合、文旅融合等领域项目建设; (四)支持利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途径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建设; (五)支持地方新型消费重大项目与重大营销活动;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程序 第八条 引导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项目分配法,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第九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引导资金,由省发改委针对支持内容,以各地服务业发展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等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明确分配因素及其权重,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各设区市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复核,并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解至具体项目。资金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十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引导资金,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发布申报通知。省发改委按规定组织评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复核,编制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资金预算、具体项目和绩效目标。 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评审投资额的15%;对列为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项目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至20%。对于年度支持重点外的其他重大服务业项目,“一事一议”报省政府确定后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或拖延拨付。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发改委应对引导资金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实施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引导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引导资金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改委可约谈省级申报单位或市、县(区)发改部门负责人。 (一)下达资金后一年内未开工或建设进度缓慢; (二)未按规定审核筛选复核,造成资金下达后项目调整的; (三)项目申报、审核、分解下达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项目调度不及时、调度数据填报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从印发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