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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措施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2012/09/02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Lu2011   浏览:

我省出台措施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成果转化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可高于50% 
 
 
  本报讯(记者 李珂 实习生 邓丽渊)日前,《福建省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暂行)》出台,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本单位科研资源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可高于50%。

  根据细则,科研人员与单位应签订对外有偿服务协议,明确有偿使用本单位资源的必要成本和收益分配。成果转化可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合作开发等方式,由单位、项目完成人和成果应用方共同议定。

  细则规定,职务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作为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比最高可达70%;对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从产业化后的销售收入中提成支付等方式,可按高于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占分配份额可高于50%。对职务成果转化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优惠。

  细则推出鼓励职务成果完成人开展职务成果转化的措施,如可与单位签订协议,享有保留现有岗位和相应待遇的权益,转化的绩效应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等。

  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的,可提请省科技行政部门或设区市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批准。协调无果的,有关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批准实施转化。经批准,项目完成人可自行创办企业或以技术入股在本省产业化转化,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

  对职务成果转化项目,可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给予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应设专门管理机构,转化应用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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