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实验展演汇演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福建省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以下简称“省实验展演活动”),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参照科技部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以下简称“全国实验展演活动”)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牵头主办(可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福建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具体承办。第三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的参赛代表队选手为省科普工作者和科学传播爱好者,不限职业,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每组代表队不超过6名,安排其中1名为队长。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参加比赛。预赛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有关单位、本科高校组织,并选拔推荐代表队参加决赛。推荐单位对参赛代表队选手的科研诚信和展演内容进行审核。同一代表队禁止多渠道推荐报名参赛,同一选手不得代表多支代表队参赛。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选拔和推荐代表队参加全国实验展演活动。第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全国实验展演活动规则制定省展演活动的比赛规则,包括比赛内容、比赛要求、评分标准、评分方式等。第六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采取专家评选方式。从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委组,并推荐一名专家担任组长。评委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原则,评委应遵守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第七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由代表队抽签确定上场顺序。如代表队未按时签到并抽签,视为自动弃权。决赛阶段设置自选实验展演和评委问答等两个环节。自选实验环节:由代表队自行确定实验内容并限时6分钟内演示;自选实验限定在物理、化学、生物等自然学科和工程技术学科,展演具体形式不限,但内容核心要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或传授科学方法;所需器材、材料由代表队自行准备(《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中规定的除外)。评委问答环节:评委就代表队的自选实验或科学素质进行随机提问,考核选手的科学素养和应变能力,限时2分钟。第八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每位评委评选总分100分;其中,自选实验环节80分,评委问答环节20分。评委现场独立打分、亮分和公布比赛成绩。评委评分规则按全国实验展演活动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式执行。所有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数为代表队的评委评分。代表队评委评分及用时扣分的分数相加,得出该代表队的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总分数。若代表队的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总分数相同,则按全部评委的第二个最高分高低决定名次,若第二个最高分相同则按第三个最高分高低决定名次,以此类推;若遇评委具体打分均相同的,抽签决定名次。第九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现场公布比赛结果和颁发奖状,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设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2项和优秀奖若干,并设优秀组织奖。获三等奖及以上的代表队将获得创作补助:一等奖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第十条 根据全国实验展演活动分配名额,推荐总分排前若干名代表队参加全国实验展演活动。已事先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参加当年度全国实验展演活动资格的代表队不再参加福建省推荐;如代表队中有选手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参加当年度全国实验展演活动资格,则该代表队也不再参加福建省推荐;已获得代表福建省参加当年度全国实验展演活动资格的代表队,不得再通过其他渠道推荐。同一选手不得代表多支代表队参加全国实验展演活动。在全国实验展演活动报名时间截止前,如获得推荐的代表队无法参加,将依序递补。在全国实验展演活动前,省科技厅可组织赛前培训。第十一条 若参加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的代表队较多,可举办半决赛。半决赛分多个小组同步进行,每个小组前若干名进入总决赛。总决赛前若干名代表队推荐参加全国实验展演活动。半决赛、总决赛规则按本实施细则第七、八条执行。半决赛评委不再担任总决赛评委。第十二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代表队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代表队参赛资格:第十三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代表队参赛的食宿、交通、制作参赛视频和实验所需器材、材料等费用自理。第十四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的工作经费、三等奖及以上获奖代表队补助经费和参加全国实验展演活动代表队的培训经费从省科技厅安排给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的科技业务费中列支。评委的专家费用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培训导师的培训费用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省实验展演活动决赛的时间地点、推荐名额、评分标准、奖项设置等详细规则,在每年度省实验展演活动实施方案中具体规定。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参与省实验展演活动监督。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