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支持联合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厦科创〔2024〕11号),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解决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支持龙头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医疗机构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同一领域原则上只组建一家联合实验室,现启动首批联合实验室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牵头单位须是在厦注册的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少于1000万元(按税务于联合实验室申报年度提供给我局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为依据)的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二)聚焦厦门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有明确的联合研究方向、建设任务和目标,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三)共建单位不超过4家,不限于在厦设立单位,至少包含1家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或医疗机构。(四)近三年牵头企业须与每一家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有以下任一前期合作基础:1.共同获批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下同)且立项金额50万以上;2.通过产学研项目合作形式进行联合研发且横向经费到账额或经认定的技术交易额100万以上;3.共同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授权2件以上;5.共同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1项以上;7.共同举办规模50人以上的全国性或专业性的产业论坛、峰会、学术交流1次以上。(五)已签订《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在协议中明确牵头企业须在3年内给予共建单位的横向科研经费每年到账额总计不少于100万元。(六)牵头企业具有相对独立且集中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申报时科研仪器设备(含研发软件,下同)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七)联合实验室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引领联合实验室发展。(八)牵头企业全职研发人员(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下同)应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不少于8人,共建单位每家指派参与联合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应不少于5人。3.近三年牵头企业与每个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前期合作基础佐证材料;4.2022、2023年度牵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现有科研用房建筑平面图,研发人员前6个月社保缴交证明等佐证材料;牵头企业在联合实验室策划阶段形成初步申报材料,并经业务处室指导、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需有目录和页码),佐证材料用彩纸隔开(彩纸上体现具体内容,如近三年×××与×××共同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胶装成册形成1份合订本,书脊标注“厦门市×××联合实验室申报材料”。1.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厦门市+技术领域名称+联合实验室”。2.申报建设的联合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要明确集中,并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3.重点推动在第三代半导体、未来网络、前沿战略材料、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深海空天开发、新一代人工智能、新型显示、创新药械等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布局建设,鼓励与金砖国家、台湾、粤港澳大湾区、闽西南等地区的单位共建联合实验室。按企业新增研发设备(含软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补助资金与市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市级工业固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设备补助等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受理时间:本批次统一在8月30日下午5点前将正式盖章纸质材料、扫描版刻录光盘提交至市科技局创新处1102室。附件1:《厦门市支持联合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doc附件3:厦门市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