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11〕104号),加快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推进我省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决定继续组织实施2013年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重点及补助标准
(一)国内外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闽落户
支持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闽投资,对2010年以来(含2010年)首次在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其来闽投资额超过1000 万元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5%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软件公司(机构),来闽投资额达30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软件公司(机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其它企业、投资机构在闽投资设立软件公司(机构),并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二)本省软件产品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中的应用
支持重点产业集群以及装备制造、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电子信息、冶金、建材、石化、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等行业企业应用我省软件企业自主创新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实施“两化融合”,推进相关产业集群和行业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信息技术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等。拟对符合要求并引导产业集群和行业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示范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50-100万元。
(三)创意软件开发和应用
支持围绕工业设计开发并应用相关创意软件,支撑我省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带动工业设计等创意产业发展。拟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30-50万元。
(四)闽台软件产业合作先行
支持台湾软件企业来闽投资,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信息化服务等台资项目入驻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软件园区,参照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来闽投资给予奖励。支持台湾优秀软件产品在闽推广应用。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上述专项重点,并有效支撑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壮大,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带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已落实项目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在闽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和合理的资产负债率。
(三)“国内外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闽落户”及“闽台软件产业合作先行”类别项目由在闽投资的软件企业(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本省软件产品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中的应用”类别项目由相关产业集群、行业企业联合本省软件企业申报。“创意软件开发和应用”类别项目由软件开发企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软件用户企业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应填报《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简表》(见附件1)、编制《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四)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信息化局、设区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信息化局及同级财政部门;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省信息化局。
(五)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认真核实和筛选,并填报《省工商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后连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六)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应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对2010年以来及今后获得省软件产业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按省经贸委闽经贸技术〔2011〕283号文相关要求,组织项目验收或申请省级新产品鉴定,并于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时正式行文上报有关项目鉴定验收情况。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于项目验收前向省经贸委报备,省经贸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或派员参加项目验收。
三、其它
(一)福建省经贸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和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www.ctifj.com.cn)可下载本通知(含附件)。
(二)申报材料一式5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1份、省信息化局1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专项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9日。
(四)受理处室及联系
省经贸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陈 亮 联系电话:0591-87800532
省经贸委计划财务处 联系人:李鸣心 联系电话:0591-87833242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陈希翀 联系电话:0591-87097396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