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榕政办〔2020〕114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充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5号)文件精神,激励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现就申报福州市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奖励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激励高校院所及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类:①出让科技成果奖励;②在榕高校研发投入奖励。2、激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类: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②科技成果交易促成奖励(按奖励对象分为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和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APP运营机构三类);③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机构奖励。3、激励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类:购买科技成果奖励(已获得2024年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的企业除外)。1.出让科技成果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在榕高校研发投入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4.科技成果交易促成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5.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机构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5);6.购买科技成果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6)。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相应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2、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提交至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推荐,同时将申报材料扫描件及WORD文档,发送至市科技局成果处邮箱:kejicg@163.com。3、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出具明确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送。2024年8月14日(周三)至2024年9月16日(周一)。2024年9月17日(周二)至2024年9月20日(周五)。张旭阳 83321620 17805980268;寄送地址:福州市科创服务中心(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5号楼319)联系方式:张旭阳 83321620 17805980268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形式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照已认定登记并实际发生的合同技术交易额进行奖励,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1、福州市2023年度出让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1)4、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发票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应注明与经认定登记合同一致的合同名称或合同编号方可兑现奖励,否则,不予兑现。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千万以上且年度增速达到20%以上的在榕高校院所按照其研发经费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经费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支持在榕的成果转化项目和团队1、福州市2023年度高校院所研发投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1)。2、高校院所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经国家科技部认定并被省科技厅授权的在我市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金额。按照其年度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额给予奖励,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5亿元,给予20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同时,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增长超过5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万分之一的叠加奖励。1、福州市2023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3-1)。2、加盖省科技厅技术合同认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省属登记点必备)原件。3、申请机构2023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在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APP上进行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交易报备的并且每年提交机构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情况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APP运营机构,按其年度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交易额。1、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须在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APP上进行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交易报备,按其年度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2、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APP运营机构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1、《福州市2023年度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申报表》(附件4-1);2、《2023年促成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项目清单》(见附件4-2);4、《2023年度促成技术交易发票明细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件4-3)。发票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应注明与经认定登记合同一致的合同名称或合同编号方可兑现奖励,否则,不予兑现。6、在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APP上进行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交易报备的截图证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6、其他促成技术交易佐证材料(或在技术交易签约文本中注明促成交易的第三方),包括因促成技术交易项目而收取中介费用的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在榕注册成立,在我市开展有偿的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机构按其在我市评价服务年度收入的2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1、《福州市2023年度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奖励申报表》(附件5-1)2、《2023年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在我市评价项目清单》(见附件5-2)3、科技成果评价签约文本扫描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4、《2023年度科技成果评价发票明细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件5-3)6、其他科技成果评价交易佐证材料,包括收取成果评价服务中介费用的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复印件、科技成果评价任务书等佐证材料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归属本市且2023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技术开发向高校院所或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购买科技成果,在福州实施转化,且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应依法登记。已获得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购买科技成果奖励。按照其年度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其中,购买在榕高校院所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购买非在榕高校院所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补助。对于超过200万元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建议申报省级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1、福州市2023年度购买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附件6-1);2、2023年度技术交易发票汇总表(附件6-2)。发票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应注明与经认定登记合同一致的合同名称或合同编号方可兑现奖励,否则,不予兑现。3、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的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复印件,4、2023年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其他代缴费用)的佐证材料,政策性免税的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