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培育扶持人工智能产业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求,抢抓人工智能发展重大战略机遇,培育新质生产力,释放发展新动能,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统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智算中心,鼓励现有数据中心向提供智能计算服务转型。新建或扩容升级100P以上的智算中心项目被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的,按规定享受省级贴息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不再列出〕(二)提供普惠算力服务。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投入,支持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年度购买算力服务总额30万元(含)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省级政策补助;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按照当年实际服务费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给予补助。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利用智能算力资源进行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和应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算力券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三)鼓励数据开放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高质量、开放式、安全可靠的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搭建行业级数据共享平台,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的人工智能数据集在数据交易平台交易的,按交易额3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四)拓展场景应用边界。鼓励漳州“9+5”产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升级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复制推广成熟的典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入选市级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的,市级财政最高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按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五)健全人才引育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精准引进人工智能高端人才,落实《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漳州市主导产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办法》等人才政策。鼓励机构申报人工智能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支持企业、劳动者参与人工智能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建立健全产学研融合发展机制,强化人工智能学科和专业建设,鼓励校、企、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基地,促进协同创新发展。积极搭建各类人才交流平台,深化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合作,集聚一批人工智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六)加大企业培育力度。鼓励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基金,吸引优质项目和企业。加大人工智能企业引培力度,分别给予新增、新上规模人工智能企业35万元、25万元奖励。人工智能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行业平均增速,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七)支持平台及配套建设。鼓励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在智能算力资源、算法、工具集、模型库、适配认证、评估评测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低成本服务。鼓励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平台等配套设施,项目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15%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平台投入运营后的前三年,每年按成交业务额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数据标注试点(示范)基地的,分别最高奖励3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举办人工智能知识教育普及、产业展示对接活动,提升人工智能认知和应用水平。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会、第三方机构等举办人工智能沙龙、分享会、交流会、对接会、培训会等,参与企业20家以上的,经工信部门认定后,每场(次)按活动实际支出50%给予补助,每场(次)最高10万元。鼓励成立人工智能协会、联盟,支持依法依规承接政府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开展课题研究、调研等,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重点支持举办市级及以上人工智能大赛,给予承办单位赛事运营费用补助,最高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本措施规定的奖补百分比均指最高比例,奖补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特别规定除外),在不与中央和省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兑现,由市工信局牵头制定申报指南。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年度数据统计起始时间为2024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