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国函〔2023〕2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各级向示范园区汇集资源、倾斜政策、集聚力量,把示范园区打造成为福州市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开放“高地”、投资“宝地”、发展“福地”,建设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新旗舰项目和面向东盟国家开放合作的门户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目标,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先行先试,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在示范园区试点,推动跨境产业集聚、功能平台集聚、国际人才集聚,提升产城融合水平,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鼓励示范园区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深化与印度尼西亚等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探索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的国际分工合作模式,奋力打造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交流新高地。 1.积极向上争取纳入重大项目。支持示范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重大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加强示范园区用海保障。对选址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要求,实行打捆整体论证。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先行开展用海论证和专家预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3.加强示范园区用地保障。支持福清市根据示范园区产业发展需求,争取使用国家配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福清市通过盘活存量土地产生的计划指标如无法满足示范园区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可申请市级统筹调剂,优先予以保障。示范园区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可单独组卷,不考核供地率,不与批而未供土地面积、闲置土地面积、补充耕地进度等指标挂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4.强化示范园区人才支撑。聚焦中印尼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需要,引进培育各类高层次人才。鼓励支持示范园区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培养中印尼经贸合作发展需要的管理人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东盟非通用语种人才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5.探索制定示范园区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的行业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6.提高示范园区商务人员往来便利度。支持示范园区内中方企业积极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助力拓展对外经贸合作。(责任单位:市外事办,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7.优化对外籍人员的服务水平。为来示范园区工作的东盟十国人员建立便捷“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前移,设立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咨询、受理及代收代办服务专窗,让企业“少跑腿”。对外国高端人才提供“承诺制”“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为来园外籍人员提供更多工作便利、居留便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8.向示范园区提供“项目管家”税收服务。按照“一项目、一团队”服务模式,对示范园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入驻示范园区的企业提供全周期、高质量、个性化的“管家式”税收服务。编制政策汇编及操作指引,由项目管家“点对点”解疑释惑、让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专家服务团队全天候受理重大项目纳税人诉求,协助解决其涉税政策适用、区域协调等个性化问题,全力助推示范园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9.提升港口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动示范园区重要物流配套元洪作业区规模化开发,改善港口基础设施泊位条件,支持有条件的码头实现对外开放。(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市商务局,榕城海关,福清边检站,福州海事局,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10.支持示范园区企业加快技术研发。支持示范园区打造食品加工、海洋高新技术创新基地,支持示范园区优势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设立研发中心。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食品精深加工、冷链保鲜等技术研发的支持,推动科技成果在示范园区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1.鼓励示范园区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示范园区工业企业,在获得市级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2.加强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引导示范园区培育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3.支持示范园区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化技术平台、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行政管理人员三位一体的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优先支持中印尼“两国双园”标准创新与标准化技术应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4.积极争取新增直航印尼集装箱航线。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元洪作业区口岸至印尼的集装箱航线且当年度运行不少于24航次,给予船运公司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5.强化跨境贸易企业信贷支持。支持中印尼跨境贸易企业积极申请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跨境贷”,为推动两国贸易扩大提供资金助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6.鼓励企业“走出去”。围绕建立“一带一路”新旗舰项目的目标,支持企业通过“两国双园”平台开展面向东盟的对外投资、开发资源、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咨询设计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7.加大示范园区吸引外资规模。对落地示范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金额的2%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企业实际到资需符合商务部统计制度要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8.鼓励发展社会化大招商。推行选聘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招商顾问单位参与示范园区招商工作,发挥行业领域优势,聚焦世界500强、大型央企国企、中国企业500强、优秀侨商侨企等,积极引荐外资外贸项目、大规模大流量平台项目和食品产业龙头企业落地示范园区,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请省级招商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19.支持示范园区内农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示范园区内农业企业与印尼方开展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跨国贸易和农业科研等领域合作。支持示范园区内农业企业在享受现有针对特色现代农业及农业龙头企业培育等相关惠企政策和项目申报、支农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重点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和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0.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与示范园区建设经营。发挥国有企业战略支撑作用,积极参与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建设;按照示范园区产业规划,结合国有企业自身主业,开展产业布局和项目投资。支持国有企业在示范园区开展大宗商品、食品等贸易和供应链业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1.加大对示范园区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省级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机构争取总行专项金融债券额度倾斜,对符合支持范围的示范园区项目和企业,提供低利率融资支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以及“提质增产增效贷”“技改贷”等省、市信贷贴息政策窗口期,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融资需求等。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基金投向示范园区优质项目,同时带动国家大基金、国企资本、社会资本跟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金控集团、国资集团、左海集团,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2.推动示范园区人民币跨境融资结算。鼓励银行业机构为示范园区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推动在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直接采用人民币结算,优先将示范园区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优质企业,享受更高水平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3.支持示范园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示范园区内企业上融资,对省级奖励给福州市的上市工作成效资金(每新增一家境内上市企业奖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100万元),原则上分配转奖给示范园区所在地福清市。支持示范园区开发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科创债”、企业债,支持示范园内优质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盘活示范园区存量资产。(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4.优化提升示范园区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会,搭建示范园区“项目找资金、资金找项目”双向渠道。支持银行业机构在示范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等金融服务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示范园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在园区开展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将示范园区建设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基地。推广海外投资保险,加强企业投资保障。(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5.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际性银行贷款、发行外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6.新落户示范园区企业经营贡献奖励。2023年1月11日以后在示范园区新注册,实质性从事中印尼经贸合作的企业,从盈利年度起对其在示范园区5年内的经营贡献予以奖励。其中,前2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后3年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责任单位: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7.示范园区能级提升奖励。示范园区内实现的税收和非税收入福州市、福清市两级留存部分等额奖励给示范园区,用于加快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8.激发示范园区企业市场活力。支持示范园区加强项目策划、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福清市政府,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29.对列入示范园区重大优质项目可按“一企一议”议定奖励政策。 30.同时符合本措施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且企业获得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另有规定的除外。 31.以上措施条款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本措施自发布之日(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1日至本文件发布前的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