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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16〕3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现就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本通知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16年度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1〕3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