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建电机电器网 >> 行业资讯 >> 省内 >> 正文

11月起试点企业改开国税发票 营改增相关事项公布

发布时间:2012/09/06  来源:东南网  作者:Lu2011   浏览:

晨报讯(记者 樊娟 通讯员 孔庆任)今天,厦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在各大媒体刊登公告,就厦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事项对企业做出提示。记者获悉,从11月1日起厦门纳税人提供试点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从12月申报期起须向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那么,哪些服务被列入了试点范围呢?厦门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仍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介于二、三产业之间的生产性服务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6”行业。厦门的港口、码头、广告、会展、软件开发、货代、审计、法律咨询、检测检验等行业都属于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位人士特别提醒,试点行业是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类别来划分的,提供的服务不同,适用的政策也不同。试点后可能有部分企业同时提供多项试点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将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应注意做好核算工作。

近期,厦门国税部门将逐一与企业取得联系,核实企业的具体业务领域。企业也需对自身业务进行梳理,并仔细对照有关试点文件,分析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如果属于试点范围,企业也可以主动与国税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办理资料核实和登记工作,尽早开展试点准备。

根据测算,实行营改增后,厦门将有近90%的试点企业税负将会下降,但也有部分试点企业可能会出现短期内税负上升。对此,厦门市政府已明确,将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企业增加的税负予以返还。目前厦门财税部门已形成了扶持措施的初步意见,正在积极完善中,政策确定后将及时向纳税人公布具体政策内容及办理方式等。

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何过渡

目前中央已经明确,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记者 樊娟 通讯员 孔庆任)

【双创政策】重磅解读!工信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双创政策】重磅解读!工信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福建 : 关于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福建 : 关于新一轮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实施期初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福建省电机电器行业协会主办 @版权所有 2010-2013
电话:0591-63216616 15715901366 E-mail:fmeeia@qq.com 传真:0591-62712886
闽ICP备10206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