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泉州市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根据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产业发展基础,将洛江区、南安市、永春县、安溪县和德化县划为一类花卉苗木产区;将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划为二类花卉苗木产区。充分挖掘区域特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壮大潜力产业,推动沿海山区协同发展,做大做强泉州市花卉苗木产业,至2025年全市花卉苗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140亿元,至2030年达到200亿元,至2035年达到300亿元。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一)2025年起,在2024年基础上市本级增加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一类花卉苗木产区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资金,二类花卉苗木产区根据县级财力或者产业需要尽力配套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 (二)盘活国有林场的林地资源,建设花卉苗木生产基地;用好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政策,引导花卉苗木企事业单位利用荒山、荒地、园地等,积极拓展花卉苗木生产用地,涉及耕地的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进出平衡”问题。 企事业单位使用林地建设花卉设施,自行办理林地审批,解决场地“三通一平”,建设花卉大棚面积超过林地报批面积50%以上的,根据大棚实际面积按3万元/亩给予“三通一平”费用补助。本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引导社会资本设立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花卉苗木金融产品,探索批发式资金贷款、花农互助合作担保、林权抵押贷款、“保险保证+商业银行+信用农户”联合担保、“基地+公司+花农”联合担保、“订单+企业担保”等模式,并根据花卉苗木生长周期,合理延长贷款周期。积极组织企业和花农申报林业贷款(花卉苗木产业)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市本级在省级补助基础上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泉州金融监管分局 (四)加大对参加设施花卉苗木种植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花卉苗木保险业务,提高花卉苗木业抗风险能力,在省级财政给予30%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市本级给予30%的保费补贴,县级财政配套20%的保费补贴。 (五)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供电部门对花卉苗木生产用电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收费。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发改委,市税务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一)鼓励支持花卉苗木企业科技创新。对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本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被新认定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市本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但不得与市本级其他部门奖励政策重复。 (三)鼓励企业开展新品种研发。花卉苗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自主独立选育或作为第一选育单位选育花卉苗木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国家登记或省级审定、省级认定或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的,市本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种按申请先后顺序不重复原则只给予1项奖励。 (四)对新获得省级财政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命名的建设单位,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市本级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花卉苗木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新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制订主导单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 建立和完善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分类、分层次有序开展针对花卉苗木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花卉苗木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引导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花卉苗木从业人员开展非公技术职称评审。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盆景艺术大师或乡土专家等的,市本级按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人社局、教育局、城管局,市总工会 (一)支持建设综合性现代花卉苗木交易市场,吸引全国大型花卉苗木企业入驻,打造集花卉贸易、信息交流、物流配送、公共服务等于一体的交易市场,逐步升级为覆盖全省乃至辐射全国的花卉苗木交易中心。 (二)支持建设花卉苗木产业园区,按照“一地一品”打造一批特色花卉苗木生产示范基地,对园区内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一)鼓励新建温室大棚或改造提升温室大棚等花卉苗木生产设施。对符合用地手续新建花卉苗木生产设施的,市本级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助;对现有符合条件的温室大棚进行改造提升,包括加装风机水帘、喷滴灌、苗床、水肥一体化、病虫害防治等生产设施的,市本级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助;对花卉苗木工厂化育苗企业购置育苗设备的,市本级按不超过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本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开展花卉苗木精深加工。企业投资建设的花卉苗木精深加工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的,经认定,市本级按不超过其加工设备购置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本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使用智能温室物联网管理。对企业利用各种传感器和软件连接网络,在设施花卉苗木大棚内推广应用物联网监控管理等设施设备的,市本级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本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露天种植鲜切花、鲜切叶。露天栽种菊花、玫瑰、百合、剑兰、洋桔梗、非洲菊、各类叶材等,当年新增种植相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市本级给予1500元/亩的补助。 (五)鼓励建设花卉苗木采后处理设施。企业投资建设的鲜切花采后处理及花期调控用冷库,市本级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及项目配电设施设备)的50%给予补助。本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花卉苗木基地开展景观化、观赏化建设。花卉苗木基地结合自身特点新建花卉植物绿化、花卉植物遮荫棚、花卉植物造景、花卉康养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发展成为集“基地+科普+游憩+体验”等功能或模式于一体的示范基地;各地根据花卉苗木产业发展条件,规划建设花卉小镇(村)、花卉主题公园和花卉田园综合体等的,市本级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本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推进花卉苗木“互联网+”建设。加快建设泉州市花卉苗木信息共享和网上交易平台、现货期货交易平台,优化整合全市花卉苗木产业资源。对建立花卉苗木交易中心等数字化交易平台且正常运营的单位,市本级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本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支持花卉苗木企业按照“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产销模式,与花农开展多形式互利合作,创办新型林业产业合作组织。加大对优质花卉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的培育,每年评定一批市级林业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家庭农(林)场。鼓励企业或合作社抱团发展,对企业或合作社新建发展联盟的,市本级按不超过新增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本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花卉园艺协会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产业调查、技术培训、办会办展、建言献策、培育消费群体等相关工作。对承接世界园艺博览会、中国花博会、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等国际或国家级展会的,市本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举办(承办)或组织参加省级专项花事活动的,市本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举办(承办)市级专项花事活动的,市本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举办(承办)县级专项花事活动的,市本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一)支持企业注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和技术,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鼓励打造有特色的花事活动品牌,对承办国家或省级花事活动费用,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鼓励花卉苗木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花卉展会,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参加花卉展会的企业,每家每次补助2万元;对参加展会获奖的企业,市本级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鼓励花卉苗木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花卉苗木育种机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行业协会等开展交流合作,加大花卉苗木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现代化设施设备引进。支持有实力的花卉苗木企业向外拓展,推广国际先进生产流程,提高出口花卉苗木产品品质;加强与台湾花卉苗木合作交流,建立完善花卉苗木产品直接进入国际拍卖市场的商业链条,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一)单家主体每年林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