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要求,支持地方自主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重点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补贴时间。补贴发放活动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具体启动时间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二条 补贴对象。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并获取福建省销售发票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家装厨卫“焕新”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家庭厨卫类、智能家居类、家装改造类产品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单笔消费满1000元,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单笔消费最高补贴2000元,每位消费者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补贴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质量等相关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补贴品类,优先将绿色、环保、智能、适老产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推进线上线下补贴政策一致。
家庭厨卫类:洗碗机、净水器、电饭煲、蒸烤箱、微波炉、电压力锅、电磁炉、破壁料理机、多功能料理机、消毒柜、垃圾处理器、咖啡机、面包机、榨汁机、空气炸锅、电水壶、陶瓷餐具、电熨斗(含蒸汽挂烫机)、电动剃须刀、美容仪、电吹风等21类家庭厨卫类产品;
智能家居类:智能门锁(含智能防盗门)、智能家用监控、智能语音设施(含智能音箱、音响)、智能按摩椅(含按摩器具)、智能沙发、智能床(含智能床垫)、智能健身设备、智能卫浴、智能扫地机器人(含洗地机)、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晾衣架等11类智能家居产品;
家装改造类:水暖五金(含水龙头、淋浴器、挂件、水槽、落水、防滑扶手、晾衣架等)、家装建材(含竹木地板、家装涂料、瓷砖、电线电缆等)、卫生洁具(含坐便器、淋浴房、浴室柜、浴缸、面盆等)、家具(含床、床垫、沙发、橱柜、桌椅、整体定制柜等)、开关灯具等全品类全品牌家装改造产品。
第四条 支持家庭适老化消费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护理床、轮椅(助行器)、紧急呼叫器、助听器、电子血压仪、电子血糖仪等适老化产品,单笔消费满500元,最高可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30%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质量等相关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补贴品类,优先将绿色、环保、智能、适老产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推进线上线下补贴政策一致。
在实施过程中,如某一商品适用于多项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消费者可从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 补贴规则和流程
第五条 统一发放平台。经公开征选,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2024年福建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发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福建银联)。
第六条 细化补贴操作方案。各地要充分考虑各类消费者合理诉求和各类消费场景不同特点,细化补贴操作方案,优化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流程,做好补贴发放安排。
第七条 确定参与商家。家装厨卫和适老化产品销售经营主体自愿向各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家装厨卫“焕新”,按照“布局合理、风险可控”原则,认真合理评估研判,确定线上线下参与活动商家,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八条 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通过福建银联“云闪付”平台实名认证,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通过福建银联“云闪付”、刷银联卡等方式完成支付,在支付环节享受补贴;享受补贴产品必须开具发票。各地要指导活动参与商家在支付环节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获取政府补贴金额。
第九条 退货处理。消费者享受财政补贴的订单如发生退货退款或撤销交易,补贴资金已拨付到参与商家的,商家应在退货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退回至当地财政指定账户。
第四章 参与商家要求
第十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家装厨卫和适老化产品销售的企业,能向消费者开具省内相关销售统一发票,具备和银联平台对接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无不良记录,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在实施失信惩戒处罚期间,经营稳健,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货源充足、供应及时;具有规范的支付结算、出入库管理机制,交易全流程台账资料完整。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行央地共担。补贴资金由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2024年已下达的省级家装厨卫“焕新”资金,直接调剂为本次补贴的省级配套资金,不足部分另行结算安排。
第十三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家装厨卫“焕新”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对参与活动补贴发放的企业、平台等开展数据监测,及时进行自评自查,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于2025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资金拨付、核销金额、补贴数量、参与商家数量及销售数据、拉动消费、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地市自行承担,允许各项资金之间调剂使用。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各地商务部门应及时报告,由省商务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发布政策结束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收回。
第六章 加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领导。省商务厅负责牵头推进实施本细则,省住建厅配合开展家装等产品改造“焕新”,省民政厅配合开展家庭适老化消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家装厨卫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督促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缺陷消费品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落实地方责任。根据各级文件的相关规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创造力,推动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和绩效评价,鼓励各地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以旧换新政策参与企业压力。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核查,做好监控预警,把握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参与商户的培训、巡查,督导规范参加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置商户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全流程信息,严防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查处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非法翻新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压实平台责任。福建银联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参与商户对接、产品核验、补贴核销、常态化监测评估、资金核拨等工作;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对补贴发放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解决补贴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通过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及时发现并阻断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同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压实参与商家责任。参与商家要与各地商务部门签订承诺书,做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销售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质量等相关规定。不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非法翻新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不得增设享受补贴政策任何附加条件;保留全流程交易数据,主动接受核查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各地商务部门会同福建银联设置并公布咨询和投诉热线,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乡镇、进社区、进商圈、进企业、进平台,开展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挥好“政策+活动”协同作用,充分利用“全闽乐购 焕新生活”等活动载体,举办丰富多彩的促消费活动,营造“月月有活动、周周有场景”的消费氛围。鼓励各地区、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链千企 惠万家”好物焕新季系列活动、“家居焕新消费季”活动,促进供需对接、联动促销。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9号)中的《福建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