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鼓励企业入园进区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为全面提升我市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发展水平,积极引导园外企业入园,支持园内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促进开放招商和增资扩产项目入园,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对租赁园区产业用房、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入园投产纳规的中小工业企业,给予入驻首年度50%、第二年度30%实际支付租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不再列出](二)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园区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三)在省级及以上工业(产业)园区落地,并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投产的省级以上重点园区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四)鼓励扶持园区内新建项目投产上规模,对新增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含省级补助部分),所涉及奖补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五)鼓励园区内规下企业升规纳统,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含省级补助部分),所涉及奖补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六)对实施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的入园企业,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含省级财政承担部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园区内省、市级工业龙头企业及获评“亩均论英雄”A类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认定的园区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认定的园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九)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100万元(含)、新增连接和有效服务企业用户数超过50家(含)的工业互联网等园区内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十)鼓励园区内企业购买云服务,给予其上云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十一)对新入园且获评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称号的,在现有奖补资金基础上叠加20%奖励;入园前获评的给予20%的补差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十二)对新增纳入省级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且其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年度产值占该企业总产值比重达到90%的园区规上工业企业,若企业年度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且年度产值达到1-10亿元(不含)、10-100亿元(不含)、10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50万、1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十三)对园区内企业实施的年节约2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500吨以上为省上资金),根据节能量按照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十四)对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且设备总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额15%给予补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十五)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生产产品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园区内企业,每项产品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十六)对新获评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工信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园区,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属地财政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培育该特色产业集群的相关活动开支、政策兑现等。(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若干措施》所指的园区系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划定适当的区域、具有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可承接工业项目落地的平台载体。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在本文件印发一个月内上报市工信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审定。新入园企业名单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认定。文中所涉奖补资金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认定类奖励措施无需排重。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最新规定和政策执行。《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数据统计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若干措施》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