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支持:
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且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成交金额的3%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100万元。(闽科成函〔2021〕28号)
泉州级支持:
1.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或作价入股对价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泉政办规〔2023〕13 号)
2.支持科技服务机构联合福建海峡技术转移中心举办技术经纪(理)人培训,按取得证书每人500元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本次培训开支的50%,且不超过5万元。对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补助。对聘用高、中、初级技术经纪(理)人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其中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泉政办规〔2023〕13 号)
3.对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亿元的机构,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排名奖励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省级补助的20%叠加奖励。(泉政办规〔2023〕13 号)
受理部门:
南安市科技局高工科 86310298
1.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泉委办〔2022〕50号)
2.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泉政办规〔2023〕15号)
3.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根据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购入科研仪器、创新设备的实际购置金额,按照购置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年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补助。(泉政规〔2024〕1号)
4.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自主立项的单项实际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泉政规〔2024〕1号)
受理部门:
南安市科技局高工科 86310298
省级支持:
1.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闽政〔2018〕19号)2.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力度,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以上后补助资金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闽政办〔2016〕145号)
泉州级支持:
1.对获评省级新型科研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泉委办〔2022〕50号)2.对获评省级新型科研机构最高给予80万元。(泉政办〔2021〕34 号)3.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根据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购入科研仪器、创新设备的实际购置金额,按照购置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年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补助。(泉政规〔2024〕1号)4.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自主立项的单项实际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泉政规〔2024〕1号)
受理部门:
泉州级支持:
1.对获评A、B类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科技局分别给予A、B类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每年支持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分别可达3个、2个;获评C类的机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支持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1个,但不给予资金扶持。(泉科〔2017〕288号)2.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起,以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动态考评。根据考评结果,重新对机构进行评级,获晋级的机构按累加计算给予相应类别奖补资金支持。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奖补,不与晋级奖补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泉科规〔2023〕4号)3.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根据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购入科研仪器、创新设备的实际购置金额,按照购置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年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补助。(泉政规〔2024〕1号)
泉州级支持:
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引进市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泉政办规〔2023〕14号)
新建孵化器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用房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计划单列市)、市两级财政按60%和40%分担。(闽科计〔2014〕22号)
对获评的省级星创天地,可申报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
泉州级支持:
对获评的泉州市星创天地,可申报市级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考核评估优秀给予最高25万元经费补助,评估良好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补助。
省级支持:
1、省科技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省科技重大贡献奖为80万/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技进步奖为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闽科奖函〔2016〕22号)
2、国家科技奖我省配套奖金数额为:我省主持完成的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按国家科技奖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我省参与完成的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闽科奖函〔2016〕22号)
3.对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牵头完成研发团队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闽政〔2023〕7号)
受理部门:
南安市科技局高工科 86310298
泉州级支持:
1.实施“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支持民营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对符合条件的“揭榜挂帅”项目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泉委办〔2022〕50号)
2.对大型工业设计项目和“卡脖子”重大技术需求,单列评审,引入“揭榜挂帅”机制,产学研用联合攻关,解决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对符合条件的“揭榜挂帅”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泉政办规〔2023〕7号)
3.面向全国征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发布榜单,对我市企业承接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立项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允许财政资助资金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至市外高校院所等合作单位使用。(泉政办规〔2023〕13号)
受理部门:
南安市科技局高工科 86310298
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每年可根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补助比例。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闽科企〔2021〕1号)
泉州级支持:
1.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可申请5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泉政办〔2021〕34 号)
2.对符合条件的输出技术或吸纳单位,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对促成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服务机构,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泉政办〔2021〕34 号)
3.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向工业设计机构购买设计服务(不含美学设计), 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所产生的技术合同金额,给予最高30%的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泉政办规〔2023〕6号)
4.建立工业设计创新券支持目录,将“工业设计创新券”纳入科技创新券扶持范围,对我市中小微制造企业向工业设计机构购买设计服务,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所产生的技术合同金额,给予最高30%的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泉政办规〔2023〕7号)
5.对我市企业向在泉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科技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与获得专项创新券额度的服务机构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与我市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市外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泉州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泉政办规〔2023〕13号)
6.优先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泉政办规〔2023〕14号)
受理部门:
南安市科技局高工科 86310298
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闽科成函〔2021〕28号)
泉州级支持:
1.对企业开展工业设计技术交易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0.25~1%分档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的比例承担。(泉政办规〔2023〕7号)
2.对高校院所就地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省级补助的,按20%给予叠加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泉政办规〔2023〕13号)
南安市科技局高工科 86310298
科技计划项目是以科技法规、科技政策协调、引导,根据本区域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本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受理部门:
南安市科技局高工科 86310298
南安市科技局农社科 86310388
1.确认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给予 100~30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资助期为 3 年,资助经费分两期发放,确认入选后拨付 50%,中期检查评估通过后再拨付 50%。入选为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待人才团队正式落地我市后组织现场考察,并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提出资助经费建议,办理相关手续。资助期从正式入选之日起计。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购买科研设备等,由用人单位专账管理,供入选的人才团队专款专用。(泉政办〔2021〕29 号)2.确认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其创业项目在立项、贴息贷款以及申请科技资金、产业基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团队创业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创(领)办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按 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在200 万元以内,贴息期不超过 2 年,所需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实际发生用于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贴息。(泉政办〔2021〕29 号)
3.确认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按产业鼓励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落户到泉州市的科技型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帮助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3 年内免租金的工作场所,或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泉政办〔2021〕29 号)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1.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泉政办规〔2023〕14号)2.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泉政办规〔2023〕14号)3.对泉州市外新迁入、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完成变更注册并在泉州完成营收超5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不重复奖励。(泉政办规〔2023〕14号)4.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的龙头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实施晋档补差,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泉政规〔2024〕1号)5.对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在享受省级“小升规”每家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规上企业。(泉政规〔2024〕1号)
异地研发孵化机构(平台)[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园区飞地孵化基地、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1.对经认定的“泉州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给予申报单位30万的建设运营经费补助,补助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异地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费用、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等。(泉科规〔2023〕3号)2.对企业在异地设立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可计入泉州母公司,享受我市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对异地研发中心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的,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的通知》给予奖励。(泉科规〔2023〕3号)3.支持泉州市企业通过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创新工作站与异地高校院所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可申报享受泉州科技创新券、“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泉科规〔2023〕3号)4.支持我市企业与知名高校院所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开展联合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我市引进的科研院所依托母体单位建设异地创新工作站,经认定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泉政办规〔2023〕13号)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园区基地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经认定的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泉政办规〔202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