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鼓励知识产权发展保护规定》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实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构筑引领创新的知识产权新生态,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6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四)新型研发机构、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6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4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辖区企业商标品牌,每件补助50万元(含上级补助)。推动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的集体商标或区域品牌,每件补助30万元。鼓励地方特色产品申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奖励申请单位35万元(含上级补助)。 (七)对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指定5个以下(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5个以上10个以下(含10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2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3万元;对新增在单个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对每件商标予以1万元补助;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八)对国内授权的(含通过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获得境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同时开展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每项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12万元。 (九)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县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专利代理师超过4名(含4名)并为惠安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机构20万元。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 对新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给予奖励100万元;新获得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得泉州市重大发明专利奖给予奖励20万元;新获得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一)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按最高奖励扶持。 (十二)对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惠安实施,且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成效特别突出的,经组织评估,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 (十三)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且在县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企业奖励3万元。 (十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企业且在县知识产权部门备案,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获得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按期正常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含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中的农户),按还款年度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贴息, 低于LPR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融资租赁费利息部分参照一年期LPR的30%贴息。贴息时间从融资还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含上级补助)。同一企业获得多部门同一贴息项目不叠加扶持。 (十五)对我县企事业单位在海外维权法律程序完结的胜诉或和解成功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按维权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参照省级执行),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含上级补助)。 (十六)对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开放许可交易并提供相关证明,按交易金额的50%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上级补助)。 (十七)本规定适用本县区域内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于本规定颁布实施期限内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等。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以相关认定文件(证书)为依据,由部门联核后予以兑现奖励。 (十八)本规定奖励的对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九)申报单位在扶持资金文件下达日前,专利证书法律状态失效的,或专利权所属区域不在惠安县,或申报单位存在经营异常等不适宜奖励(补助)行为的,将不予奖励(补助)。 (二十)申报单位在扶持资金文件下达一年内,将专利权转让或外迁到惠安县域外的(企业倒闭或被收购合并的除外),将取消其奖励资格,责令其主动退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十一)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符合各级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项专利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不可同时享受,往年已经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补足奖励。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间参照执行。我县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