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名优产品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莆田市名优产品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品牌战略,加强对工业企业名优产品的培育和管理,增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助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在总结多年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莆田市名优产品认定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生产的工业品或初级加工产品。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莆田市名优产品是指本市范围内工业生产主体所拥有的品质优良、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并经过市工信局认定的工业品。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莆田市名优产品推荐名录的所有产品。第六条 申报莆田市名优产品的企业应当是在莆田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生产并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具备可持续生产经营条件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产业政策等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并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产品标准先进,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及国家强制性认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获得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资质证书。(二)申报产品应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应具有有效的注册商标。(三)企业具备稳定的生产和供货能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四)企业近三年未受到市级(不含市级)以上部门关于违反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或曾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下部门关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第七条 满足条件企业所申报的产品还需符合下列条件(有效期内)之一:(一)获得工信部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二)获得国家部委、省、市政府或省级以上社会团体授予的综合类示范、试点、标杆等荣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质量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省政府质量奖、市知名商标、市政府质量奖的产品;(四)由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工业龙头企业、省级高成长企业、市级(含)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白名单”企业生产的产品。(一)经各县(区)工信局、北岸发改局推荐盖章的《莆田市名优产品申报表》(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执照复印件;(三)涉及国家强制性认证和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四)涉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质量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省政府质量奖、市知名商标、市政府质量奖或取得其它荣誉的产品,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七)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第九条 贯彻企业自愿申请,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每年组织申请、评审一次。(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如实填写《莆田市名优产品申报表》,并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胶装成册,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区推荐。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社会信用情况等,经集体研究、择优排序,出具正式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验记录报送市工信局。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应当对初审结果和推荐意见负责。(三)征求意见。市工信局对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同步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四)专家评审。市工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推荐的产品名录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拟纳入产品名单。(五)集体研究。市工信局将拟纳入产品名单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议确定入选名单。(六)正式公布。市工信局将审议确定的入选名单通过局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予以发布。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列入莆田市名优产品推荐名录:(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三)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四)有欺诈、胁迫、虚假宣传等经营行为,或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五)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及哄抬加工费等进行恶意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六)企业近三年内受到市级(不含市级)以上部门关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七)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下部门关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完毕;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按不低于公布企业数10%的比例对莆田市名优产品企业进行抽查,企业不再符合遴选标准的,由市工信局取消莆田市名优产品称号。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莆田市名优产品称号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由市工信局撤销莆田市名优产品称号。第十二条 撤销莆田市名优产品称号由市工信局党组集体研究后在社会上公开,被撤销企业自称号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三条 已公布的莆田市名优产品企业,若发生企业更名、分立、合并、重组,或申报入库条件被有关单位撤销等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核实后报市工信局。第十四条 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名优产品企业入驻福建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莆田馆”,推荐参加各项供需对接活动。第十五条 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建立名优产品企业常态化联系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通过莆田市“亲清惠企”平台了解政策、表达建议、提交诉求,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名优产品培育,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