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高质量推进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确保奖补资金合规、高效使用,我局牵头拟定《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反馈。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确保奖补资金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23〕233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泉州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泉州市本级配套资金。 (二)本办法适用于支持休闲体育用品、食品加工、工程机械与纺织专用设备三个细分行业中小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及公共服务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四)专项资金支持试点企业使用范围: 1.支持试点企业通过采购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和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 2.支持试点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打造人工智能和工业设计优秀应用场景,打造工业设计优秀应用场景,打造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工厂、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5G全连接工厂等标杆示范项目,鼓励上云上平台; 3.支持试点企业开展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 4.支持试点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5G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争创专精特新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5.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打造“链式”转型模式,支持园区企业数字化改造; (五)专项资金其他使用范围: 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及开展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的评测、管理、培育及总结等综合智库服务。 2.鼓励各县(市、区)开展数字化现场会、供需对接会等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有关的活动。 3.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六)分配方式: 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分期拨付,首笔补助资金在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完成备案审核及首付款支付后,按照首付款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予以拨付,剩余资金在企业改造验收并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企业达到的数字化水平等级一次性拨付。 三、申请、审核和管理 (七)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按本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相关企业、单位(机构)进行申报和项目审核。相关企业、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八)市工信局组织项目审核工作(包括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资金审核等),现场核查环节需县(市、区)工信部门配合执行。 (九)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再按有关规定会同市工信局下达专项资金。 (十)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应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部分专项资金需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联合下达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确认无异议后再下达资金;对经公示但未被列入资金扶持的项目,如项目申报单位有异议的,市工信局应及时、主动向申报单位作出解释。 (十一)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2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流程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3〕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预算绩效和监督管理 (十三)市工信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申报、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要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四)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挪用、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存在虚报、伪造申报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在3年内禁止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对于改造后未达数字化水平二级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评测验收的企业,按原渠道追回预拨资金。 (十六)对符合规定采用分期预拨支持的试点企业发生风险的,相关部门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各相关方依法依规开展本次试点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对机构及相关人员免予追责。 五、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止。施行期间,相关政策措施如有调整,本办法有关规定从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