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号),进一步明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定位、功能和要求,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引导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增强公共服务,以工业设计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内设部门或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工业设计企业是指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央属、省属企业统一由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其母公司)应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有较高品牌知名度。 (二)申报主体(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其母公司)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近三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 (三)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行三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良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四)企业重视设计研发,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上一年度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经费占企业R&D支出比重达30%以上。 (五)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截至申报日期设计团队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六)近三年获得地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1项以上,设计成果实现产业化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七)鼓励企业积极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积极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 (八)鼓励企业积极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积极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参评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可作为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特色指标。 第七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有较高品牌知名度。 (二)申报主体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近三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 (三)成立并稳定运营三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具有科学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能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截至申报日期设计团队人员达35人以上(国家级7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五)发挥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发展作用,获得5项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六)工业设计经营业绩突出。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总营业收入应不低于75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具备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服务能力或工业设计产业链整合能力,鼓励企业积极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或参与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参评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可作为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特色指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主体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信厅,并附企业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认定审核意见,研究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省工信厅授予“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委托市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配合复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复核结果报送省工信厅。 已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不参与省级复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未通过复核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因第十二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金奖励(已享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资金奖励的予以补差)。省工信厅对新获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不再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属地工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对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七条 省工信厅前期出台的文件中,涉及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规定、资金奖励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市级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梯队培育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理由 2023年7月7日,工信部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对申报条件进行较大修改,明确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必须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为更好衔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定位、功能和要求,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本着延续性、可操作性和梯度培育的原则,结合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实际,对《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进行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修改制定依据。 2.第三条删除工业设计释义,修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两种类型的释义。 3.第五条将“省集团(控股)公司负责组织并推荐所属企业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修改为:央属、省属企业统一由所在地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二)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条件做如下调整: 一是将运营时间由两年修改为三年。 二是设计团队人数及专业要求参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人员数下调至20人以上,其他条件与国家级相同。 三是已获授权专利及版权数下调为年均5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30项以上。 四是鼓励企业“积极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积极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积极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积极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参评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作为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特色指标。 2.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条件做如下调整: 一是将运营时间由两年修改为三年。 二是设计团队人数下调至35人以上(国家级为70人以上),其他条件与国家级相同。 三是参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删除原《管理办法》中“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10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的指标,保留“获得5项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指标。 四是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总营业收入下调为不低于750万元(国家级为年均2000万元),其他条件与国家级相同。 五是鼓励企业“积极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承担或参与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参评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作为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特色指标。 (三)删除原《管理办法》 第三章申报材料的内容,申报主体在填写附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中对应提交的佐证材料。 (四)第三章 认定程序 删除第八条中“省集团(控股)公司参照上述要求推荐申报”的条件。 (五)第四章 复核管理 1.第十一条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方式由省“经信委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修改为:省工信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委托市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2.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项目申报、资金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六)第五章 附则 新增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保留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不再给予资金奖励,同时明确省工信厅前期出台的文件中,涉及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规定、资金奖励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