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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4〕15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按照省司法厅有关要求,经征求相关单位同意,决定废止和修改一批我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具体事项如下。

  

一、废止17件文件 


1.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当前全省工业稳定增长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联运行〔2023〕15号)

  

2.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2023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联运行〔2022〕44号)

  

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2022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联运行〔2021〕137号)

  

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稀土及关联产品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118号)

  

5.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工信联法规〔2021〕87号)

 

6.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园服饰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工信法规〔2021〕48号)

  

7.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出台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工信投资〔2021〕47号 )

 

8.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41号)

  

9.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障2021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运行〔2021〕4号)

  

10.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现代物流业实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工信服务〔2020〕128号)

  

11.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工信服务〔2020〕89号)

  

12.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推进民爆物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141号 )

  

1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物流园区发展促进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7〕194号)

  

1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7〕181号)

  

15.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7〕152号)

  

16.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资金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7〕141号)

  

17.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盐田保护区划定与勘界工作的意见(闽经贸消费〔2013〕698号)

  

二、修改2件文件


(一)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规定>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13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将省内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并退出高炉设备的项目在享受炼钢产能等量置换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中的“省内”。

  

(二)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促进我省氟化工产业绿色高效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工信石化〔2018〕29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四大点(一)“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氟新材料和高端含氟精细化学品项目,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的,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重大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删除第五大点(一)中的“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平台,符合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设备仪器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1000万元。”

  

上述2件文件内容及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并明确有效期后公布(见附件1—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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